想請問大家這樣是不是構成刑事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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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享一個我自己的經驗,也是在新市
我車子停在路邊,一輛車停在我前面,貼著我的車頭(照片影片已經刪除....)
當下我請警察來,警察也覺得誇張,聯絡車主來以後,車主很阿莎力的說願意賠
警察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就說"如果他願意賠、恢復原狀,我就和解OK阿"
當下用眼睛看,有擦傷,但因為對車子不熟,所以沒注意到車牌後面有凹下去
對方就覺得用蠟打一打就沒事的東西,何必再找警察來
還好我當下有說"我這是保固內的車,會回原廠處理,由原廠報價,你去付錢"
後來我去原廠處理,原廠說車牌後面的鐵凹進去了,整個估下來要15xxx
我聽到價格覺得有點傻眼,沒想到這麼高,就打電話請對方來原廠看看
對方要求我去他認識的廠商那邊處理就好,覺得我根本詐騙,還掛我電話
再打電話去,他就嗆我說反正他就不甩我,看我能怎樣,且我在警察面前都說要和解了
再掛我一次電話
當晚我就去警局告民事 + 刑事
警察跟我說刑事毀損不能告,因為他不是故意的
我就跟警察說,是不是故意的,請對方去跟檢察官說,跟我說沒用
台南法院前面開車撞死律師、撞傷前妻的那個殺人犯,他也說自己不是故意的阿
這年頭犯罪的都會說自己不是故意的,不是故意的會這樣停車?
而且對方根本不接我電話,無意處理,我更能認為是故意的,所以堅持要告
警察在我提告前,又打了通電話問對方要不要出來處理,說明了情況
如果不處理,那就走程序
10分鐘,10分鐘不到,對方從新化趕到新市分駐所,付錢簽和解書
其實我還是可以告啦
處理事情的時間、精神、留車修理造成沒車用的代價,其實都可以求償的
不過南部就是以和為貴,所以就自認倒楣算了
如果有再下一次,一定告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