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剛好是法律工作者
有一點小心得跟您分享一下
刑事先告 不是告毀損 (毀損不罰過失犯)
是告肇事逃逸(不過其實這是非告訴乃論 你要做的就是報案)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
肇事逃逸罪的目的是為了縮短現場傷者得到救護的時間跟增加存活的機率
所以只要對方肇事後沒有處理離開現場就構成
不問他離去的原因為何 也不問誰的肇事責任
所以你有就診紀錄 有驗傷證明 有報案 他又確實離開現場逃逸
這個告下去有勝無敗
至於為什麼要先告刑事 因為民事要繳裁判費
通常看妳要求賠償多少錢 按比例收(有級距的)
但是刑事附帶告民事"不用繳裁判費"
"不用繳裁判費"
"不用繳裁判費"
另外訴訟中很常見的手法就是以刑逼民
刑事庭的法官(若還在偵查中就檢察官)會看你民事是否雙方和解了
決定要給的刑度或者是否給予緩刑
這個時候對方是否跟你和解就會決定他是否得進去蹲
他就得好好拿出誠意跟你談
當然這個不是叫你獅子大開口 而是要對方不能推託閃躲飄裝死不聯絡
一般車禍糾紛 你要去打官司求償 除了手續繁瑣時間拉長外
如果是有點年紀的車 還要考慮固定資產折舊的問題
(一般小客車或者小貨車 五年後價值就剩一成)
但是因為對方肇逃 這些東西他都沒得想 他就是得跟你和解
不過說到精神損害 我覺得原PO就有點over了
精神損害的法源依據是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你的身體健康損害要達到情節重大者才有請求精神損害的空間喔
實務上法院會考量雙方學經歷、資力、生活狀況、家庭背景等因素後才酌定
當然最重要的就是 你事實上是否真的有身體傷到達到精神損害的程度
法院也不是白癡 我國民法原則上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
你有多少損害 拿出單據證明 叫對方賠
(例外在消費者保護時的損害賠償採無過失責任+懲罰性賠償 暫且不提)
你如果想要打著精神損害的名義多要個幾萬塊
精神損害的賠償額可不是用喊價的 要法院評估後酌定
所以建議原PO這個部分機會不高 就不要想了
早點以刑逼民跟對方和解 把該修的修好即可
※ 引述《liljay850323 (MingYu)》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上週出了車禍
: 我騎車在T字路口準備左轉時
: 被後方轎車直接撞上
: 機車噴飛出去,而對方直接頭也不回加速離去
: 現在肇事者的”爸爸”要來找我談賠償事宜(肇事者不會來)
: 據他爸爸說,他兒子當時人不舒服所以沒有停下來就直接走了(我猜他酒駕),並且隔天就
: 去
: 目前財損部分:機車修理費約20000、醫藥費700
: 我爬文後查到:肇逃最低刑期一年以上且不能易科罰金,所以對方應該會急於和解,否則
: 肇
: 問題一:如果上述費用再加上精神賠償總共應該可以開到10萬?
: 問題二:如果對方同意,是否可以私下和解?還是要去哪和解比較有保障?
: 問題三:如果對方不同意,那我下一步就是去告他過失傷害以及肇事逃逸對嗎?
: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我還是學生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有點不知所措,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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