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ucky945: 不會啦 機車出事一定不是汽車造成的 01/17 13:00
推 sorkayi: 要受傷才有辦法殺人未遂喔 01/17 13:01
噓 samallan: 紅明顯,樓上哪來的錯誤觀念? 01/17 13:11
推 sorkayi: 願聞其詳 01/17 13:14
刑法上對行為的評價方式
我國仿照德國採三階論法
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
首先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上是否能認知自己的行為有危險、危險的結果、是否有意識地執行行為
客觀上行為是否有實施、通念上該行為是否對導致結果發生有因果關係
違法性:
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等
罪責:
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精神狀況?年齡?智識程度?
以開槍射擊殺人來說
對人要害開槍當下故意殺人行為就成立
因為各種神奇因素導致子彈沒打到人就是結果未遂
總結評價還是故意殺人未遂
逼車這個情況不會成立是在於危險駕駛與死傷沒有絕對因果關係
而不是人沒受傷就不會殺人未遂
推 dcoog7880: 推 01/17 13:24
→ dcoog7880: 被逼的可惜不是法律人 01/17 13:24
推 wuliou: 請問攔下開車滑手機的砸窗拖下車合法嗎 01/17 13:36
砸車窗→354,攔車、拖下車→304
以逼車方式攔車→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