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tima ()》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www.bc3ts.com/post/16442
: 心得/說明:
: 牛頭也是越來越牛皮了
: 要交展示車也不處理一下
: 大概看對方是大羊妹吧
: 先洗好車作個大美容
: 對方會看得出來嗎???
: 連基本功課都不作
: 我想被抓出來打也是一個剛好...
一、106年度訴字第4758號
案情提要:
車商SABARU
買家交車當日懷疑是展示車 業務裝傻說不知情
營業所經理也說不知情 會再向總公司反映巴拉巴拉的 一反映就拖了好幾個月
買家忍無可忍要解約 車商才在哭說都開了那麼久了 繼續試試看吧 很好開的
法院表示:
"...車商展示車與全新車輛在新車交易市場上具不同價值,此由網路查詢資料可知消費者
不欲購買車商展示車,並上網查詢如何分辨是否為展示車之相關資料即可得知,有GOOGLE
網頁查詢在卷可憑(見卷第65頁),且展示車價格較新車價格低,
業經另案審理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送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出具意見在案,
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卷第51-62頁),足認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車輛
並非系爭契約約定之全新車輛,而具有價值上之瑕疵。"
看清楚沒
展示車不僅不等同新車
還可以依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喔 (講白話就是視同瑕疵車)
這個案件最後判買家贏 車商沒再上訴
解約成功 乖乖把新車車價106萬吐回來
二、台灣高院104上字344號
案情提要:
車商LEXUS
車主買了一台269萬的RX-450H
付了79萬訂金
"口頭"約定要給一台8/20到港的新車
結果通知8/13可以提前交車
一看車子都是刮紋細痕 而且查看GPS紀錄7/20就已經在到處亂跑了(宜蘭、新北、台北市)
車商表示 什麼8/20到港 契約沒寫喔不好意思沒答應過這種事
GPS有亂跑的紀錄?
那是車子在拖車上啦 這台車沒落地過
細紋跟刮痕?那是你領車後才有的 就算交車完開走一分鐘開回來反映
那也都算你造成的
這案例的車主在交車時沒即刻反映 後來又無法直接證明這台是展示車
所以最後敗訴
法院說:
"...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有系爭瑕疵存在,固屬實在,惟上訴
人迄未舉證證明系爭瑕疵發生在交車以前(即危險移轉於上
訴人之前),已如前述,揆諸前引規定,高都公司自無庸就
交車以後所生之瑕疵負擔保負任,上訴人猶依物之瑕疵擔保
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減少系爭車輛價金35萬元並返
還之,亦無理由。"
有瑕疵>>當下沒有立刻講>>覺得可能是展示車>>對方死都不認又沒證據
所以交車時細心檢驗所有車身細節還是很重要的
三、
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車商:福斯
買家選車時特別聲明不要展示車 結果買了一個禮拜卻在後車廂發現標註展示車的貼紙
這個廠的車商比較老實 一被問就承認了
但是主張跟版上一堆業務一樣 認為展示車=新車
而且還主張:
"所謂「新車」及「展示車」均係尚未行駛之車輛,
「展示車」之保存環境甚至較「新車」為佳"
不過法院可不這麼認為:
"展示車係於展示期間可供消費者觀看、接觸、乘坐,搬動、開啟車
輛裝置等不同方式測試是否符合需求,展示車被使用、觸摸
之次數會隨展示期間不斷增加,其車輛外觀、內裝受影響之
程度,相對於一般新車未經展示受影響之程度高;換言之,
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展示車」與「全新無人使用之新車
」於主觀價值認知上明顯有差別,不可等同視之;且衡情於
新車買賣中,新車應有之「性能」、「功能」等「通常效用
」或「品質」為交易雙方所注重者外,「外觀」、「物理上
」為全新無瑕疵且未經使用,亦應屬購買新車所應有之「價
值」。綜上所陳,於新車買賣中,車商如要將「展示車」視
作「新車」而交付予消費者,自應有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及告
知此乃「展示車」及該車展示期間情形之義務,讓消費者可
以合理評估該車輛應具備之價值為何,倘若未為告知而逕自
交付,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該車外觀或物理上並非全新無瑕
疵且未經使用,對於新車所應有之價值自有減少。"
最後判決車商要退5%的車價
總價122萬 退6萬(一審原本判退15% 但是被高院砍了2/3)
============================案例觀賞分隔線===================================
看完這些案例 我還是覺得車商可以大言不慚地說展示車等同於新車感到不可思議
有些展示車甚至不只是觸摸、試乘
https://youtu.be/bQ4VWFU8dgQ?t=31
比如說有些業務為了強調車體剛性很棒 或者用料扎實 就會像影片這樣對待展示車
請問業務您自己願意用原價去買這台被剛性示範無數次的展示車嗎?
→ s7024546: 樓上專家方便幫截取車商敗訴是展示車不符合購車合約的01/16 14:58
→ s7024546: 哪一條嗎?01/16 14:58
剛好相反 確實一般人之間簽訂契約 就是契約白紙黑字為準
但是當締約的兩造有一方是大企業 大車廠 大公司
買賣雙方不論是知識、經驗、財力、資源 都相差極鉅的情況下
並不是說你契約訂得天衣無縫 法院就只能看契約判斷
特別是那種拿出來給客戶簽的定型化契約
又特別是絕大多數人根本不會看完那些密密麻麻的條款
契約中雖然沒說客戶指名不要展示車
但是依一般社會通念 沒有人會願意用原價買展示車的
消費者保護法中很多條款或者法理都可以用來推翻定型化契約的效力
車商如果交付的是展示車 車商有義務要告知客戶
正確的做法是
客戶必須明確地在契約上表明說他知道這是展示車
但是可能因為價格較低 配備較多 或者其他有利因素他願意接受
而且這些文字還不是說躲在密密麻麻的條款裡面就好
還必須要以顯著字體標示 甚至旁邊還要有額外的簽名欄位
表示客戶確實明瞭這個事實也願意接受
這樣
車商才可以把展示車賣給客戶
問題是台灣很多車商是偷偷塞一台展示車給你
沒被發現就當賺到 被發現了就說契約裡又沒說你不要展示車
反正兩個(對車商來說)是一樣的 你就吞下去吧
這種嘴臉真的叫人不敢恭維
我當然知道賣車業務很辛苦 我自己買車時也不會想說要砍到刀刀見骨
但大部分人一輩子就買這一兩次車
甚至要為了這台車扛好幾年的車貸
各位業務大人們 除了獎金業績之外
是否也該摸摸自己的良心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