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9-01-31 00:03:44※ 引述《z85917131 (z85917131)》之銘言:
: TOYOTA改貼LEXUS? 小心亂貼車標罰1800
: https://youtu.be/5Bo6Mx8sNlc
: https://i.imgur.com/q1GR8yg.jpg
: https://i.imgur.com/HAfQtTi.jpg
: https://i.imgur.com/OeCAVv2.jpg
其實台灣的法規對於車輛「廠徽」(亦即"標幟"、"Logo") 唯一規定不得變更的
只有針對「廂式平頭小貨車」 (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如下截圖:
https://i.imgur.com/Ly90fuP.jpg
其他種類車輛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變更「標幟」
檢舉人和監理機關承辦人員一定是把「車身標識」和「標幟」這兩者搞混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摘錄):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其中的車身標識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和第39-1條 (摘錄):
汽車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42條之規定。
其中詳細的車身標識一項一項明文列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略)
其中並沒有提到車輛廠徽(標幟、 LOGO)不得變更。因此幫被檢舉的車主平反一下。
請分清楚:「車身標識」和「標幟」其實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不僅一般人會搞混,恐怕連監理人員或警察都對法規文字產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