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很容易查到
稍微看一下就知道這回文根本鬼話連篇
※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銘言:
: 你說的沒錯 就是這樣 警察如果違法在先 他叫你做什麼你都不用理他
: 警察攔停車輛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 1.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所以警察不得於任意路段隨意盤查人民,本案就是警察任意路段盤查,早就違法
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這個是分局長以上就可以指定,而且不需經過公告
講白話點
今天分局長忽然"發公文"說去關渡橋攔酒測
這個攔檢行為就合法
此處強調發公文,在於要有書面可查證的指定行為
並且公文內容也必須有說明指定該地點的理由及攔檢形式
但事實上,如果警察內部有勤務紀錄可以證明依誰的命令去做
程序上就沒有問題
這個問題在李永得事件就討論過
但我很意外到現在還有人抱著這種錯誤理解
今天法官直指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去證明自己攔檢合法性
攔檢現場沒立告示牌做個管制站的形式宣告
事後還
被告並未舉證證明舉發單位於系爭地點實施無差別攔停稽查之
法律正當程序,徒以「舉發單位是在做路檢,所以就沒有放告
示牌。是否適法請法院依法裁判。」為其答辯(引自判決書)
法定要件已經超他媽寬鬆了你還什麼都不給不說明
舉證失敗就吃敗訴阿不然咧
: 2.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換句話說,沒有上列情形警察不得攔車,而本案警察早就違法,怎麼可以隨意攔車?
前提錯誤,得出錯誤答案不意外
: 3.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
: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 並採行下列措施:
: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1)已發生危害: 撞車等
: (2)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車子改底燈、Mazda3、聞到酒味等
: 所以就算合法把車攔下來了,也不能隨意要求人民進行酒測,要上面這兩種情形才行。
聞到酒味基本上無法事後證明
真的懂就知道這條件有多規格外
: 再來就是帝王條款: 比例原則
: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
: 適當方法為之。
: 就算給警察依法設管制站,也不能每台都攔下來施以酒測,
該判決書法官是這麼說的
......是以倘員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係屬於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 款之「管制站」,員警依
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交通檢查,而以特定原因如酒測
等為發動要件,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交處
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遭員警攔停稽查,
容有停車接受稽查之義務。
咦?奇怪
怎麼看起來是只要警察設管制站
人民就該停車接受稽查?
: 否則早就超過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這件警察從頭到尾違法執行勤務,還有人叫好?還是有人想要回到警總時代?
法官的邏輯是
一、警察攔檢是不是自始就以酒測為目的
然後警察說不是,是路檢
是路檢,那酒測就是特殊對人行為,那就到下一關
二、採取酒測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然後影片明白顯示每個人都要吹
那顯然是採用管制站才能用的手段
結果又說只是一般路檢
那你警察到底要我法官怎麼幫你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