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篇有個NG***問了路口十公尺沒劃設紅線被開單
我推了 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
須臾之間內文變成 找到答案刪文 >"<
就好比m01那邊透過群眾得到好處後自刪文的模式 感覺很差勁
只不過這篇是找到似乎可以申訴的點
交通部 107.06.11. 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
https://tinyurl.com/y328un9e
其中有一段內文:
爰依前揭號函本案交岔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不
宜再以標線端點延長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
列入為臨時停車取締範圍
我是站在該取締開單的立場
印象中在板上也看過有人因此被開單的狀況
但看了這封函示之後,反倒有些困惑了
[補充]
若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做關鍵字查詢
又可看到一些以未劃設紅線被開單為由,申訴未果的判決
真的有點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