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rtwangler (off service notes?)》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65727
: 今天又發生一起A1,
: 計程車在只有二線道的民生東路五段開到不知道多快連對向車左轉都煞不住。
: 肇事司機還供稱沒有超速。
: 不知道可否立法強制所有計程車都裝速度紀錄器,
: 或直接出廠裝設限速計,根據GPS車子所在路段限制車速上限。
: 每年計程車超速造成的死亡車禍實在太多了!
: ※ 引述《dynabook (物皆有時)》之銘言:
: : 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政府拿全體人民的稅金去補貼與公共利益無關(甚至有害)的計
程
: : 事業,是否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可否申請大法官釋憲?
: : 勞/健保的黑洞都還沒有補起來,拿錢補助計程車?!
這裡有一個吊詭的地方,就是檢舉再多,最後所有的罰鍰也都是流到國庫,而小黃的補助
經費也是從國庫來的。
所以只有檢舉是不夠的,應該對於違規達一定次數以上的計程車駕駛人,停止一切補助,
並強制返還已領取的所有補助。不然政府只是拿人民的錢養飆車族,反過來危害社會而已
。
回應樓下YCL13君
一、本串討論第一篇內文所說的是,只要6個月內沒有違規記點,就能領剩下的30%補助,
6個月後呢? 拿小黃沒皮條了。
我的主張是,不管領多少補助,只要有違規,就必須要返還先前所領的補助。這可參考《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27條,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與利益返還義務。
二、我並沒有說國家「直接」拿檢舉(罰鍰)的錢來補助小黃,而是,如果沒有一開始就在
補助這關嚴格控制,後面不管再怎麼檢舉,也不能改變小黃從一開始就能領70%補助的事
實。
三、我的個人主張是,計程車自始就不應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