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想想,未保持安全車距其中一個原因
不就是「相對車速過快」的意思嗎?
相對車速過快並不代表超速,
這裡相對車速過快定義是比前車還快導致與前車距離越縮越短最終小於安全距離。
例如高速公路塞車時你的前車車速30公里,
你就應該開時速30公里並且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換句話來說,未保持安全距離其中一個原因其實就是相對車速過快。
但是為什麼肇事原因不直接歸類在「超速」呢?
因為同上所述,「相對車速過快」不等同於「超速」,而是要根據當時的車流量、行車速
度下
去判斷是否過快而導致跟車過近。
況且,要舉證車速過快比舉證未保持安全距離要困難太多了,
除非是車禍當下剛好有測速照相或測速槍打到,
不然根本無法得知實際的行車速度,
即使根據監視器畫面或煞車痕計算,
又回到上面說的,
如果在速限內但卻「開的比前車還快」又無法歸類在「超速」,
所以乾脆直接歸類在「未保持安全距離」
當然,高速公路上的龜車的確也會造成危險,因為會造成後方在速限內行使的車容易“相
對車速過快”導致未保持安全距離。
最佳解我覺得就是所有車標配全速域ACC跟中低速AEB,然後定速在速限的上限車距設定在
3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