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78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原文內容:
開車撞死左轉騎士判11月 法官:未注意車前狀況有過失
2019-11-06 14:29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簡姓男子開車行經南榮路一處路口時,與對向左轉的機車相撞,許姓騎士送醫不治
。簡辯稱,看到被害人時,已相距不到一輛機車距離,無從閃避。法官認為,許騎車轉彎
未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但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判刑11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簡男今年2月4日下午近4點,駕駛轎車沿南榮路往八堵方向行駛,行經「梵語
天閣」前岔路口時,對向許男騎機車從路口左轉欲往龍安街方向行駛,簡閃避不及撞上。
簡被送醫後,因多重器官創傷性損傷不治。
法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看到許男在路口前打左轉燈並轉彎,簡男駕車直行,
車頭與機車右側相撞。車禍發生後,轎車持續向前移動,機車被撞後向前滑行,許男先彈
飛再倒地。
法官查出,簡男原在南榮路內側車道直行,前方有1輛汽車,簡在路口前向右切入外側車
道,接著撞上許男機車。錄影畫面顯示,原在簡男前方,後來並行的汽車進入交岔路口前
,剎車燈亮起,可見原前車駕駛人應已見許男機車欲左轉,而有閃避動作,避免碰撞。
法官說,簡變換車道應可預見視線受前車影響,且前方路口可能有對向車輛左轉彎等較複
雜行車情形,應更加注意車前狀況。倘簡有注意車前狀況,應可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
事故發生。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這起車禍肇事原因,簡男
駕車行經紅綠燈正常運作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措施為次要因素,因此法官認
為簡男駕駛行為明顯有過失。
法官說,事故鑑定會認為許男騎機車欲左轉,未注意簡男駕車直行駛入路口,轉彎車未讓
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但刑法無民法過失相抵原則,許男縱有疏失,仍難解免簡男罪責
,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11月。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應注意而未注意 絕對路權的概念有時又根據不同判決而有所不同
不管騎車和開車 安全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