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覺得其實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這條法律的人 應該很少
(除非相關從業人員或是專業工作者比較會研究外 一般人考完試就忘了)
有人在討論轉彎車 轉彎時機的問題
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1906121101618
轉彎車該怎麼轉才合交通規則 要看這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2
在舊的交通規則裡面 本來確實是有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
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結果在民國95年以後就修法砍掉了 也就是在民國95年前 轉彎車已達中心點開始轉彎
直行該讓轉彎先轉 但是民國95年以後 轉彎車無論如何就是要讓直行車先走了
前面某人講的嚴重超速就是這個罕見判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1426
承辦法官勘驗監視光碟,發現梁車嚴重超速,已屬極度危險的違規駕駛行為,衡酌人類肉
眼對迎面而來物體的速度反應較慢,相隔距離愈遠愈不易察覺其確切速度,認定謝開始轉
彎前,實難察覺距離50公尺外梁汽車是以異常高速駛近,而做相對因應措施,認定罪證不
足,並由高雄高分院審理,屆時判決結果備受矚目。
有興趣的可以查 108,交易,44 這個判決
這個路口跟本案的速限都是50km 看看法院認為要時速要到多少才到轉彎車無法注意程度
然依其距被告汽車至少50公尺之反應距離,竟已無法採取和緩減速甚或緊急煞車之避免碰
撞措施,只能偏右斜行,終猛烈撞擊上開建築物之角柱,堪以想見告訴人汽車之車速極快
,甚達到難以操縱之程度。本院再以每0.1 秒即截取影像畫面1 張之方式連續截取行車紀
錄器所攝告訴人汽車之行進過程,可見告訴人汽車之車頭從駛入基準大樓前方陰影處
(見交易卷第119 頁編號1 截圖)至駛進前揭案發路口西側機車停等區(見交易卷第12
8 頁編號21截圖),共截出21張圖(見交易卷第119 頁至第118 頁),經核算係以2 秒
時間通過上開路段【計算式:0.1 秒×(21-1)=2 秒】,以基準大樓東緣距案發路口
西側機車停等區之西緣白線之長度50.46 公尺計算車速(即最有利於告訴人算法),核
認告訴人汽車於案發時之行車時速至少達每小時90.83 公里【(50.46 公尺÷1000)/
〔2 秒÷(60×60)〕≒90.83 (以下四捨五入)公里/ 小時】,遠超過該路段每小時
50公里之行車速限。
該案車速到90km 如果本案是80km 構成所謂的嚴重超速 還是要看後續法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