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這樣噴他 成立普通傷害罪
: 首先
: 他拿球棒接近你
: 如果砸你的車 就是毀損罪
: 如果k你 就是傷害罪
這部分大致上沒什麼問題
(除了辣椒水噴眼到底有沒有符合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討論餘地)
: 要有以下幾個情況...
: 1.對方拿球棒是K你 你噴他 才有可能是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 2.對方拿球棒砸你的車 沒有要K你的犯意
: 也只是單純毀損罪
: 這種情況 你仍然不能使用辣椒水來傷害對方
: 3.對方並沒有攻擊的動作的時候
: 也就是傷害 - 未遂
: 但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
: 所以 當對方拿球棒接近你的時候 並沒有任何違法行為
: 自然你的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以上1.2.3
: 只有1 才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這邊有點慘 你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太偏頗
簡單來說,保護財產法益(車)也可以是正當防衛
不是只有人被打才能主張
要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有
一、「現在」「不法」「侵害」
(以上統稱防衛情狀)
二、「防衛行為」
(要通過「適當性」「必要性」檢驗,並出於「防衛意思」)
在你假設的1.情況:因為對方很明顯已經「著手實行(符合現在性)」「K你(符合不法侵害)」的行為,所以你「出於防衛意思」噴他,我會認為沒有逾越必要範圍,成立正當防衛,阻卻不法。
在2.的情況:對方砸你的車,仍然是現在不法侵害,只是侵害對象是財產法益!因此你拿辣椒水噴他,只要是「出於防衛意思」,仍會成立正當防衛;惟在「必要性」可能就會有點問題,因為你可以選擇直接開走。
(當然,有學說主張對於不正侵害無須採取迴避手段,不過討論這個就太複雜了)
就算是如此,你的行為也只是變成「過當防衛」,依刑法23條但書,仍得減輕/免除其刑。
在3.的情況:依照你的敘述,就沒有任何侵害可言,確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如果有恐嚇的行為另當別論。
: 在2. 3. 的情況
: 如果你拿辣椒水噴他的眼睛
: 你就是直接成立普通傷害罪
: 然後 萬一他被噴到眼睛 走到快車道被其他車輛撞死 你會被加重刑責
不會直接成立,詳上述。
另外如果他因為這樣被撞死,是「有可能」成立277條二項的加重結果犯,還要具體判斷噴水和他被撞死的因果關係,沒有這麼順理成章。
大guy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