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停等左轉的時候,遇到前車亂丟垃圾
因為行車記錄器的時間錯誤,所以可能沒辦法檢舉。
https://youtu.be/8ZocWjElXyY
另外上台南市環保局查詢檢舉亂丟垃圾行為。有看到以下的敘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本局若接獲民眾檢舉對於行駛中車輛駕駛人隨意丟棄一般垃圾之行為,需依
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方可進行告
發處分。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
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四、對於車輛所有人與檢舉錄影、照片... 上之污染行為人之性別不符,於常理
下難以推定該行為人為車輛所有人,則不宜告發車輛所有人。
五、對於車輛駕駛人外之其他乘員伸手丟棄煙蒂或一般廢棄物之行為,於常理下
顯然無法推定該乘員為車輛所有人,則不宜告發車輛所有人。
是不是沒辦法證明丟垃圾的人是車輛的所有人,檢舉就無法成案?
有沒有檢舉成功的鄉民能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