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s1385999》 之銘言:
: 立院草案:
: 正在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條修正草案,計劃針對目前檢舉項目最多的 違規停
: 車(7-1條修正草案)可能以後民眾只能檢舉的項目修正:
: 56條1項與2項 違規「停車」之處罰,已排除55條臨時停車=>不能檢舉 55條臨時停車
: 。
: 意思應該是:如果要檢舉,全部要定位(違規位置不能改變),拍滿三分鐘!
https://i.imgur.com/6Eochv9.jpg
那如果我故意停在白色altis斜後方車道上
然後坐在車子裡
就可以準備檢舉跨越雙黃線檢舉到爽了?
連下車都不用?
然後看到警察來再移動一下車子即可?
這條法真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