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ba000 (虔誠的阿克西斯教徒)》之銘言:
: 很簡單
: 立法禁止十四歲以下兒童出門就好
: 小孩隨便撞就死
: 那我撞到小孩不是很倒楣?
: 真的死了還要我賠錢
: 這跟車禍詐財有什麼兩樣
: 你要讓小孩出門就是要簽生死狀
: 小孩出門就是違法撞死我就不負責
: 那是你家的事
以上這邊沒什麼問題啦~
: 之後我看路上有人載小孩看一個我撞一個
: 看看還有沒有人敢讓小孩出門
: 這樣才是真正的一勞永逸
這段 就是恐嚇公眾罪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以,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為恐嚇行為,則構成本罪。
現在查ip都很快
說不定待會兒就有警察去按門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