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時常開車往返台北花蓮,
常開蘇花公路,遇到這種山路路隊長真的是家常便飯,
按照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二、……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另外,很多山路其實也都有提醒慢速車靠右、禮讓後車的牌子,
所以,
身為後面一大串車,已經造成車流緩慢的第一台車應該要自動靠右讓路,
就算他原本沒有發現,聽到喇叭或看到閃燈也應該要讓,
不過,按照這個法規邏輯"似乎"只有第二台車有比較強的資格來按喇叭、閃燈,
因為對第三台以後的車來說,前行車就達到兩台以上了,
照目前的交通法規,可能只有第二台車積極表達超車,路隊長不讓 可以處罰路隊長
如果第二台車沒做事,後面也都沒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