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情侶雙亡】馬自達男坦承趕時間時速80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20-12-24 08:31:40
看到舉巷弄闖紅燈例子為例
覺得還蠻奇怪的舉例
要也是舉類似的同車道鬼切
以一條四線道時速50公里來說
如果有行人從花圃跳出
或是機車闖紅燈
時速50跟80的反應時間注意能力跟本不同
在市區幹道
相對於80,時速50能注意的反應時間多多了
80能反應的時間距離都短
應注意能注意的能力是被超速降低的
那開120不就變得更猝不及防,無過失
這不合邏輯。
在市區開車要超速開,應懂防禦駕駛
例如過路口要減速,
附近有人或機車不應超速刷卡
引述《vinmo (小強)》之銘言:
: ※ 引述《wisdom ()》之銘言:
: : 總之,我的看法是馬自達無責,超速與事故無因果關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成立(猝

: : 防)。
: : 以上鍵盤。
: 本篇說明其實很合理,
: 底下推文很多人糾結在被告本身既然違規,怎麼可能無過失,
: 但事實上刑法上的過失是以結果論,
: 並不單純是「你這個行為有過失」,
: 而是「對於這個結果來說,你是有過失的」,
: 意思就是,抽離掉結果,行為本身的違規、不注意等等,沒什麼意義,
: 例如你闖紅燈,結果闖完沒發生任何事情,那你有沒有過失?沒有。
: 沒有「結果」,就沒有過失,頂多就是很危險要開罰單。
: 而既然要講結果,就不能忽略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也就是因果關係,
: 雖然你做了一件錯事,但如果你沒做錯,還是會發生一樣的結果,
: 那就會認為你這個錯事跟結果沒有因果關係,那也就「沒有過失」。
: 最常舉的例子是酒駕肇事,
: 某甲酒駕,酒測值超標,在路口等紅燈時,
: 一個開車睡著的人從後方高速追撞,撞死了,
: 此時酒駕者有沒有違規?有,甚至還有酒駕的刑責,
: 但他對於「後車駕駛死亡的結果」有沒有過失?
: 沒有。
: 推文也有很多人質疑法院不會這樣判,
: 雖然我也無法保證法官一定會怎麼判,
: 但實際上過去確實有類似的案件判無罪的,
: 舉例而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80625/MR5AVQHJU5KETX4BIXPKTRNYCU/
: 這是100年間的車禍案件,
: 速限30的施工路段,被告以時速60-90間的速度超速行駛,
: 撞上從巷口闖紅燈駛出的三貼機車,
: 媽媽重傷癱瘓,兒女一死一傷。
: 本案車禍鑑定委員會、交通大學鑑定,都認定被告無過失,
: 此外還送逢甲大學鑑定,也認定被告縱使依照速限行駛,仍無法及時煞車。
: 但是逢甲大學另外提出一個論點,
: 就是「若被告依速限30公里行駛,會晚一點到達路口,可以避開告訴人的機車」,
: 然而,這在學理上稱為「假設的因果關係」,
: 但一個事件發生,伴隨的因素太多了,不可能一一假設,
: 假設被告前面都用90公里超速行駛,因此提早抵達路口,
: 但抵達路口時已經降速到30公里呢?
: 結果還是會剛好遇到被害人闖紅燈,還是煞車不及,那又如何認定?
: 若要這樣假設,那永遠假設不完,
: 而且不得超速規定,是要避免超速導致反應不及的車禍事故,
: 並不是要避免超速可能導致兩車可能同時抵達路口的巧合發生,
: 所以這種假設因果關係是不被採納的,
: (後來即使二審改判有罪,也沒有採納此論點)
: 一審最後判決被告無罪。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交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 https://reurl.cc/MdqdlX
: 案件到了二審,逆轉改判被告有罪,
: 採用的理由類似上一篇推文有提到的論點,
: 認為被告既然超速,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也就是他不能「相信別人不會闖紅燈」,
: 則被害人闖紅燈從巷口衝出來,你也要預先防範,誰叫你要超速,
: 最後二審以過失致死罪,判被告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換算約18萬元)
: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交上易字第 323 號刑事判決
: https://reurl.cc/Oq9qx7
: 案件到了最高法院,把原判決撤銷發回,
: 理由說得非常清楚:
: 「刑法上之無認識過失,係指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按其情節
: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故行為人何以有能注
: 意之情事,當有調查並說明清楚之必要。原判決係認定上訴
: 人因超速行駛而就事件之發生有過失。故判斷上,應以上訴
: 人發現賴心怡之機車時,若未超速行駛(速限30公里),能
: 否有充足之停車距離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作為認定其是否
: 「能注意」之標準。」
: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955 號刑事判決
: https://reurl.cc/n0e0W1
: 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 理由就跟先前論點一樣
: 「被告縱未違規超速行駛,而係以時速30公里行進,亦無足夠反
: 應距離及煞車距離,而得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 ,則被告雖有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然亦無從注意而避免本案
: 發生,自難認有駕車過失行為。」
: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交上更一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 https://reurl.cc/Y6yWO0
: 本案不得上訴,就此確定。
: 我並沒有說法官這樣判一定對,也沒有說本案一定也會這樣判,
: 但至少這個論點,司法實務上確實是可能被採納的,
: 況且連最高法院都表示意見,那未來下級法院遵循的機率是很高的,
: 給各位參考,大家也可以持續關注未來本案會怎麼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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