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寫信問高公局,後來轉國道警回覆
重點摘要:
1.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應屬例外狀況。
2. 目前關於車道使用之法規規定與執法,均是以車輛實際速度及瞬時速度採證認定
3. 建議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到原車道,提升高速公路道路疏運效能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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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於110年3月14日致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案號:FWM1100314005)有關反映事
項,經該局移文國道公路警察局答復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合先敘明
。
(二) 上揭條文係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供超車使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應屬例外狀況。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距離同車道前方車輛
已超過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後方同車道跟隨車輛亦無法自相鄰車道駛出超越,即可能構成堵
塞行車。惟車輛間隨車流動態行駛,當時整體車流速度、密度及車種組成均會影響駕駛變換
車道之考量,是否構成堵塞行車,仍須視個案當時車輛間相對位置及整體車流狀況判斷。
(三) 車輛速碼表普遍較真實速度為低,亦即當您速碼表顯示洽為最高速限時,實際速度是
低於最高速限,目前關於車道使用之法規規定與執法,均是以車輛實際速度及瞬時速度採證
認定,並非以大部分時間(80%)或一定區間之平均速度來認定。
(四)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原則均免予舉發,已考量駕駛超車時控制車輛速度之彈性
範圍,建議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到原車道,提升高速公路道路疏運效能。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本案聯絡人:警務員陳科宏,聯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2。
https://i.imgur.com/jA7G8qf.jpg
※ 引述 《jdkcupid》 之銘言:
: 標題:Re: [問題] 最高速限開內車道有錯嗎
: 時間: Sun Mar 14 21:56: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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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造成這麽多論戰
: 其實就是法規定義明確度不夠
: 之前寫信去高公局詢問
: 答案也是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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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5iqQq5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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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el9wDj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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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依照今天討論的重點又再寫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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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Tfs8W5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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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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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大家可以盡量問高公局的局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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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他們可能才會覺得出一個函示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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