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
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
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
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白話來說,就是業務既然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也開始偵查,原則上不能再提自訴,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原po被提妨害名譽及違反個資法就是告訴乃論罪,在檢察官偵
查終結前仍然可以改提自訴,這時候檢察官就要停止偵查。
不過,看起來業務並沒有如此為之,因為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這時候就來看看刑
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
簡單來說,原po的案件,既然已經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基於一事不再理,已經不能另提
自訴。
提供原po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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