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太輕可以從幾個面向來看。
一個是法定刑度是不是太輕,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怎麼不判死刑的問題,從台中這案子來看
應該是用刑法185-3二項(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或有可能用三項(五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另外一個是宣告刑,也就是判決上寫出來被告真的要關多久的刑度。這個刑度普遍偏低這
個算是大家的共識,這個案子就算是用第三項要判無期徒刑也不可能(希望判決出來打我
臉)。
主要原因還是我國最高法院甚至是高等法院法官對於刑度量處是從最低刑度往上走,而不
是從中間或是三分之一往上下移動,這個趨勢你隨便抓個罪名,多看幾件都是這樣,那地
方法院的基層法官就算判很重有用嗎?
廢話,當然沒用,你自己爽而已!而且判決還會被撤銷,搞得自己顏面無光而已。於是大
家都會在先前判決的「行情」內繼續判下去,你要說這樣法官沒guts ,其實他們也就是跟
你我的上班族、公務員而已,也是領薪水過日,趨吉避凶的心態人之常情。
另外,我自己覺得關鍵還是交通工具的沒收!現在司法實務對於交通工具的沒收都是自我
閹割,說什麼違反比例原則,要專供犯罪使用才能沒收車子,那販毒聯絡的手機為什麼又
可以沒收了?根本邏輯不通!實際上就只是沒有保管的地方跟人力而已!
遏止酒駕,不用修法!先從要求法院沒收機車跟汽車開始啦!
快跟你們選區的立委講,讓他們去質詢台發言!改變司法陋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