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存在,是要規範文明的社會秩序,保障國民生活福祉,並優先守護善良國民,
做不到這點的政府,少在那裡自稱法治國家。
民間倡議多年的司法改革,結果只是找群看似有理想的左膠和前科犯,給善良國民下
馬威,告訴你要嘛閉嘴低調當韭菜,要嘛極惡到閻羅王都會怕,二選一。
社會安全網吹得震天響,什麼屁成果也沒看到,其實不就下面這幾項:
1. 道路交通方面,新增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傷害罪及危險駕駛致死罪,從
既有的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罪和過時致死罪獨立出來,囊括但不限於酒駕
和毒駕,且視同蓄意犯;
2. 道路交通方面,修改「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判定,使之更為明確,避免心證;
3. 人身安全方面,廢除防衛過當,勿將公權力應遵循的比例原則,施加於防衛
事件發生當下,通常難以精準拿捏的善良國民身上,應改採無限防衛,但防衛
過程結束後,若持續對暴徒施暴,則直接以傷害、殺人未遂或致死等罪調查;
4. 財產安全方面,新增堡壘原則保障住民;
5. 刑責豁免方面,廢除刑法第19條精神病免刑部分,改為與常人同等量刑,
但除了服刑,必須接受強制治療;
6. 損害賠償方面,常有名下無財產、脫產或財產不足者,造成他人損失卻無力
賠償,這部分可以透過強制勞動,迫使前兩者交出財產補償受害者,並避免後者
出於「赤腳不怕穿鞋」心態損害他人;
7. 國民身份方面,應降低取得永久居留權之門檻,但禁止外籍移民及依親者取得
國民身份,僅有永久居留權,但是在台灣出生的子女,可以取得國民身份。
8. 參政權利方面,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受刑人,於受刑期間剝奪其參政權(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及服公職),並且不得因交保或假釋,
提前恢復參政權,阻止素行不良者破壞政府品質。
八項改革全過,台灣會比現在更好,反之一國的司法系統如果無法擔當保護善良
國民的責任,不信任政府和私刑頻傳的景象,遲早發生在這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