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藉此討論串詢問一下,
現在車禍事件受到損失的一方,先假設對方100%肇責好了,
可以拒絕索賠殘值,而主張要求對方恢復原狀嗎?
以這個案子為例,如果當初攔下對方且報警,
可以要求對方自行想辦法將車子復原,而不是自己先修好再拿帳單看能要回多少?
這樣的話,就算對方再怎麼有門路,整台車維修到好的成本不會只有8萬8,
再怎麼樣也不會離90萬太遠,這樣的話主要的損失成本就會由對方承擔不是?
(所以聰明一點的作法是忍住不修車,等抓到對方後再請他負責送修?)
另外,假設被撞的這台車是10年車齡,但正常來說車上很多耗材不會都跟車一樣老,
剎車、輪胎等零件最多用個5年都該換掉,
如果當初更換這些零件的工單跟發票都保留的話,可以依照這些零件的實際折舊求償嗎?
畢竟如果要恢復原狀的話,你去哪裡找跟這台車一樣年份的輪胎跟剎車換上去?
再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如果剛好在案發前一個月,這台車剛換新的引擎,
引擎的價格是200萬,有工單有發票,而車禍造成引擎毀損無法修復,
車主可以索賠這顆200萬引擎折舊1個月的價值或要求換上1個月新的引擎嗎?
長久以來在心中的疑問,有請各位鄉民大法官釋憲,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