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開在建國高架上面的時候,被前面的貨車丟了龜殼...
https://imgur.com/0Gdgzqe
好像是右後輪上面的擋泥板? 但落地當下我有看到火花出現,
感覺不是可以隨便輾過去還能全身而退的東西...
https://imgur.com/H1VkV3d
其實在落地之前就有看到在那邊晃啊晃的了
結果檢舉交通大隊,回復說不舉發。
我檢舉是以這項法條:
https://tinyl.io/5jTr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但交通大隊不舉發的理由是"該法條適用於高速公路"
可是條文中明明有寫包含"快速公路"啊,難道建國高架不算是快速公路嗎?
就算不管是在什麼道路上行駛好了,許多違規行為如不打方向燈,不照標線行駛,
這些檢舉應該佔了很大宗的數量,但上述的那些違規行為有時並沒有造成立即的危害,
未造成危險的情況下還是能檢舉成立;那麼,貨車掉落部件,還那麼大一塊,很明顯
是對其他用路人有可以預見的危害吧?但卻不算違規行為?是要造成事故後再讓被
肇事的對象自己去走法律途徑的意思?相比未打方向燈之類的違規行為,是否有違反
比例原則的疑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