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狗跑馬路被車撞重傷 駕駛判賠飼主逾6萬元

作者: hvariables (Speculative Male)   2023-01-25 21:00:10
原文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3138
原文內容:
狗跑馬路被車撞重傷 駕駛判賠飼主逾6萬元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1/25/4193138_1_1.jpg
狗在馬路亂跑易發生交通事故。圖非本案事故照片。(記者黃明堂攝)
2023/01/25 15:08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狗在馬路亂跑常引發交通事故,若車毀人傷,飼主通常須負民
事損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責任;不過,去年台東一條狗被撞重傷,駕駛
未將狗送醫即離開,被飼主提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判陳姓駕駛全額賠償
狗的醫療費60800元。
謝姓飼主提告主張,去年7月23日0時13分,陳男駕車行經卑南鄉知本溫泉時,撞擊她飼養
之犬隻,犬隻被車輛左前輪輾過捲入底盤,身體多處擦傷、臟腑發炎、恥骨斷裂、右後腿
韌帶斷裂、腿骨移位,不能行走,陳男未處理即逃離現場,她將犬隻送往動物醫院治療,
支出醫療費用共60800元。
謝姓飼主說,因陳男逃離現場,她獨自在半夜攜帶傷狗尋找動物醫院及為了證明陳男的撞
擊事實,沿路拜託店家調閱監視器尋找證據,且陳男在刑事偵查期間的態度傲慢,造成她
的身心煎熬與痛苦,受有精神上損害1萬元。
謝姓飼主求償狗的醫療支出60800元,及她的精神損害1萬元。被告陳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也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台東地院法官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
審酌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判決書指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駕車不
慎撞傷原告之犬隻,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0800元及遲延利息
,自屬有據。至於原告主張身心煎熬與痛苦,但未提出相關證據為佐,請求非財產上之損
害1萬元,應屬無憑。
法界人士指出,此案飼主勝訴最大關鍵在於被告的陳男未出庭也未提書面辯論,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同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法界人士說,此案飼主放任狗在馬路跑,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嫌,駕駛若出庭,甚至反過
來提告,駕駛不見得該賠,甚至飼主得要賠償駕駛,或負擔刑事、行政處罰責任。但實務
上,仍得看車輛是否有違法行駛,若有,對於狗造成死傷,也應對飼主負損害賠償。
心得/說明:
新聞報導陳姓駕駛未出庭也未提書面辯論,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判陳姓駕駛全額賠償狗的醫療費60800元,
汽車駕駛萬一不幸遇到車禍官司必須記得出庭不出庭的話對自己非常不利。
作者: flyintosky13 (Kamika)   2023-01-26 17:44:00
悲哀 為什麼沒有追究飼主沒綁好狗的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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