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wnshend》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ALly7D1.jpeg
: 發現不論是挺頑固死佔內線派
: 或anti-死佔內線派都拿來挺自己的論點
: 關鍵在這段: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 於內側車道"
: (下面一段是塞車時不受速限上限限制,這段兩派都沒有爭議)
: 該解讀成:
: 1)如果你沒有堵塞行車的行為, 就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還是
: 2) 如果你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那就不會阻礙行車了
: 1) 感覺很合理,看不出毛病
: 假設是2)為真 , 那法條理論上應該會寫成"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 內側車道",沒必要加"那就不會阻礙行車了"這句廢話,用倒裝句寫法條也有點奇怪
: 不知道大家挺1) 還是2) ?
你好 本人法律系
如果你只有單純要討論法規的解釋
我可以跟你說答案一定是2
前提1:行車不得超速
前提2:寬限值並非合法超速 僅為不取締
基於這兩個前提
從立法者的「想像上」「理論上」來解釋
如果你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線
概念上任何想超過你的人「都是超速」
所以不可能出現後車還能超過前車的狀況
自然也沒有阻礙行車的問題
因為法律不容許超速
因此純理論 本條的解釋2才是對的
法院也多以這樣的意旨為主
定速巡航派是站得住腳的
當然這是立法者在立這條的時候理論上完美的情況
你會說:錶速不一定準啊 如何證明你是最高速
沒錯這就是問題所在嘛 所以我是建議吵不能這樣解釋的
直接去找你家選區的立委推動修法
把這條改得跟美國一樣 才能解決這種解釋歧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