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有經驗
但現在想起來還是很北爛就是了
大概十年前
有次開車我撞到前車(汽車)
我未注意我的問題沒話說
車禍當下確定都只有車損人沒事
我有車體險+第三責任險
就想說那就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吧
對方也說好
結果大概過了一個月
對方說要找我談
我:保險公司不是都會處理嗎
他:保險公司不賠償我沒車期間租車及營業損失,還有改裝品也不賠
我:好...那就出來談
當天就跟業務還有他約在修車廠
他車都修好了
跟我說他是接工程的沒車不能跑
要我賠營業損失
洋洋灑灑弄了一堆匯款紀錄請款單據
最後我當然是不屌他走人
說全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大概再過一兩週
接到他電話說保險公司還是不賠
要我賠
不然就告我
我滿頭問號想說你要告就告吧
然後我就收到傳票了
刑事庭過失傷害
我更問號了
到現場才發現
他拿了一張車禍兩天後「耳鼻喉科」診所開出的「輕微腦震盪」證明
說我如果不賠就要告我過失傷害
車禍當下說沒事
第一次談的時候也完全沒提到這個
說不賠才開始歡
重點檢察官跟法官都採信他「車禍兩天後頭暈去診所看診醫生說輕微腦震蕩」這種說法
我就問法官
請問要怎麼證明他這腦震盪是我撞出來而非事後他自己造成的
法官說我有撞到他就有可能所以我要負責
當下我真的覺得很扯
嚴重懷疑法官跟檢察官都是他的人
然後法官就開始勸我出點錢和解
不然刑事過失傷害緩刑還是要易科罰金
最後扯了很久
我賠了他開金額(二十幾萬)的一成兩萬
至少比罰金便宜
碰到這種事要小心的是事後對方去弄出很奇怪的證明說自己有受傷然後以刑逼民搞你
真的會很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