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要騎車進南科的路上 , 在新市往迎曦湖的那個轉角
今天因為下雨的關係 , 很多人開車 , 真的特別塞
然後 , 有一位義交站在轉角處指揮最右邊的車輛 紅燈右轉
前面幾台都照做了 , 後面有一台轎車就停在停止線前
任憑義交怎麼吹哨指揮就是不動
後來我看了相關案例 , 義交是沒有實權的 , 交警才有
如果真的因為這樣而被判闖紅燈罰錢的話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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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補充重點 , 我遇到的是義交, 不是交警
另外找到的相關例子
[新聞] 強制力大於號誌!義交「指揮害撞」 仍須負部分肇事責任
法條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
左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敬請駕駛人配合交警指揮,以維交通安全。
判決 :
臺北市政府 107.01.15. 府訴三字第10709014000號訴願決定書
四、查原處分機關為維護本市交通安全及順暢,訂有加強交通疏導工作執行計畫,該計畫
第4 點明定:「具體作為......二、執行原則......(四)凡路口派有員警或義交二人以
上共同執勤時,義交以疏導交通、維護行人安全為主,員警職司執法及監控車流掌控交
通狀況。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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