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實:發生車禍受傷事件時,受害者可於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1條之2,請求賠償義務人負擔賠償責任。
本文依照2023年10月4日有效的法律撰寫。
最末提供完整車禍求償清單,供有需要的人可以依照清單逐一填入。
二、賠償的義務人:
(一)肇事人:實際造成本件車禍事故損害之人,例如:開車駕駛、違停的駕駛或突然闖
出的路人等。如果有多數人共同造成車禍(例如:國道連環車禍),則受害者可以對全部
行為人一併求償(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民法第185條)。
(二)法定代理人:如果行為人未滿18歲,可以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一併求償,民
法第187條。
(三)雇主:如果行為人於車禍發生當時有執行職務的外觀(例如:駕駛穿制服、車輛為
計程車、貨車或車上有列印公司名稱),可以向雇主一併求償,民法第188條。
(四)國家:如果是與警車、消防車等公務車輛發生事故,則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請求國家賠償(注意:於此情形,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的規定,要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才能提起訴訟)。
三、求償項目:
(一)醫療費用:
1.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金額,應提出單據,如果不慎遺失,可向醫療機構申請補發「醫療
費用繳費證明」。
關於健保不給付的自費醫材原則上如果醫師建議使用,都可以主張有使用必要,但關於自
費病房,就比較難主張屬於必要費用。
2.醫美費用,限於必要費用,例如除疤,請醫生於診斷證明書表明因車禍事故所造成之疤
痕需要手術才能彌除,可以先請醫療機構出具估價單,不需要先實際支出。
3.牙齒費用,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表明有牙齒醫療必要,並請開立估價單,建議先估價固
定式假牙或植牙,不需要先實際支出。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1.看護費: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需要專人看護及天數。若有實際支付費用,依據看
護收據請求。若無收據,以全日看護一天大約2,000元;半日看護一天大約1,200元估算。
2.醫療器材費用:尿布、拐杖、各種敷料等,需購買單據或發票。
3.營養補給品費用,需有必要性,需購買單據或發票。
4.交通費用:包含就醫交通費用及日常生活交通費用,有單據為佳,若無單據,目前很多
計程車APP或網站都可估算搭乘費用。
但法院可能會斟酌各地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的普遍性,改以公車、捷運費用計算。
(三)不能工作損失:
1.受害人是受雇人:依據醫療證明、請假紀錄、薪資證明等計算薪資損失,如果仍有支領
薪水就無法請求,但因為事故休養或就醫而請特休一樣可以請求。倘若是老闆如同意照樣
支領薪水的情形,建議可以與老闆商量以慰問金方式給付。
如果車禍本身是屬於職業災害,老闆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應該補償工資時,法院認
為該工資補償是屬於職災的補償金,與車禍造成的損害是兩回事,所以受害者就算有領取
薪資補償,仍然可以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薪資損失。
2.受害人是自營作業:
(1)預定營業損失:若受害人因為車禍而無法工作(醫療證明),可提出收入證明(例
如:去年度報稅資料、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行業每月平均薪資等),估算因而損失的預
定營業損失。
(2)預期利益損失:若受害人因為車禍受傷而無法承接原來預定的工作,可以一併求償
,例如受害人是主持人、模特兒,已有安排主持活動或走秀表演,因而無法獲得的報酬也
可以一併求償,需提出合約或其他佐證。
(四)勞動能力減損:確切費用要經醫療機構鑑定,但鑑定費用可能不低,可先參考勞工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附表來估算。
假設受害者因車禍導致右手拇指缺陷(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屬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準附表第11-8項,失能等級為十,對造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5條的規定,第十等級的
給付標準為220日,與100%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第三等級給付標準為840日相比,220÷840
≒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受害者的勞動能力減損為26%。
再假設受害者目前30歲,則受害者距離65歲退休尚有35年,假設受害者每月薪資為3萬元
,則依據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法院都是這樣算,如果你沒有學術探討熱誠,建議直接按
計算機),計算金額為7,399,373元。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受害者的勞動能力減損為26%,經計算後,
受害者的損害為7,399,373元×26%=1,923,837元。
(五)精神慰撫金:沒有明確的價目表,依照受傷情形、兩方收入等因素綜合評價。可先
初步請求10萬元,如果認為精神損失超過10萬元,建議直接找律師諮詢。
提供幾個案例供參考:
1.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腰部挫傷、左大腿挫傷等傷害,併發憂鬱症、情緒障礙、睡眠障礙
等病症:10萬元。
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2.死亡:600萬元。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3.植物人:200萬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4.右跟骨閉鎖性骨折、右骨盆及右手腕、右膝挫擦傷及右腰部擦挫傷:4萬4千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
5.頭部外傷併左臉眼瞼開放性傷口及牙齒斷裂、左前臂及手肘開放性傷口併肘關節囊破裂
、左小腿挫傷併開放性傷口:8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
(六)財物損失:
1.車輛損失:關於車輛損失,法律實務上可以有兩種估算方法,受害者可以先委請法院認
可的專業鑑定機構鑑價,再決定如何請求較為有利。
法院認可的鑑價機構: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各地的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各地的汽車修
理同業公會等,鑑定前均可先連絡訊問。
(1)請求肇事者賠償車輛修理費用加上交易價值貶損(民法第213條、214條、215條)。車
輛修理費用請車行開立估價單,交易價值貶損則請鑑價單位鑑價。
注意:因為車輛修理費用中關於零件費用,通常是以新換舊,此部分金額將計算折舊,但
是關於工資、板金、烤漆因為是人力成本的支出,不需要計算折舊,所以如果要請車行開
立估價單,記得提醒車行,請將零件與工資、板金、烤漆分開報價。折舊計算方式可參考
司法院的網站,使用年限超過耐用年限就填入耐用年限。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2.htm
(2)請求肇事者賠償車輛受損導致的價值減損(民法第196條)。不請求修繕金額,而請求
因為車輛遭到毀損而造成的價值差異。
請鑑價單位協助鑑定兩個費用:A:同款車輛未發生事故時之價值;B:發生事故後未修繕的
現有價值。A與B的差額即為求償金額。
關於車輛毀損的修理費用,原則上提出估價單即可,訴訟中尚不需要有實際支付費用的收
據,因為本件受害者所受的損害是車輛毀損,不論受害者有無去修理車輛,損害都已經存
在,肇事者應該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前面提到的醫美費用、牙齒費用也屬於同樣理由)。
2.其他財物毀損:手錶、衣物、皮鞋等,均須提出單據,若無法提出單據,可以先自己估
列金額,保留損害之物品或拍照。
若真的要上法院,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的規定,由法院斟酌估算金
額。
3.車輛代步費用:若是因車輛受修而無法使用車輛,可以請求車輛代步費用,但以實際修
理所需天數為計算,法院也可能斟酌當地的大眾運輸交通狀況,以公車、捷運的費用計算
。
若受害人為職業駕駛人,因車禍車輛受損導致無法使用車輛,也可求償營業損失,但一樣
以車輛修理所需時日為限。
(七)其他費用:
1.鑑定費用:包含車禍肇事歸責的鑑定費用、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價值鑑定的費用,因
為都屬於要確認損害賠償的責任與範圍而付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2.律師或撰狀費用:無法請求。一般法院都認為,是否請律師或撰狀都是個人選擇,所以
律師費用或撰狀費用都不是必要費用。
目前車輛保險,通常都可以加保律師險,保障保戶於車禍事故時可以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
律師費用,但保戶於投保時應詳細確認保單上律師險的保障範圍,例如是否有包含民事求
償。
車禍求償清單:
編號 項目 金額 證據
1 醫療費用 繳費證明
2 除疤費用 診斷證明書、估價單
3 植牙/假牙費用 診斷證明書、估價單
4 看護費用 診斷證明書
5 醫療器材費用 購買單據或發票
6 營養補給品費用 購買單據或發票
7 交通費用 診斷證明、搭乘證明/車資證明
8 薪資/營業損失 診斷證明書、請假紀錄、薪資證明/報稅資料
9 勞動能力減損 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報稅資料
10 精神慰撫金
11 車輛損失 鑑價報告、估價單
12 其他財物毀損 購買單據、物品照片
13 車輛代步費用 搭乘證明/租車證明、修理估價單(日期)
14 鑑定費用 單據
總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