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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三號南下竹田路段20日晚間發生重大車禍造成1死4傷,由王女(34歲)駕駛的自小客
在414.3公里先後撞及內側及外側護欄後打橫在車道上,造成後方另兩輛自小客閃避不及
當場撞上,其中王女年僅4月大的男嬰被拋飛車外傷重不治,2歲大兒子頭部受傷,王女自
己也重傷且意識不清,目前還在就醫中,只不過後續到場的警方並沒發現王女車上有汽車有安全座椅,至於當時2個兒子在車內的乘坐情形尚待釐清。
國道五隊指出,警方獲報趕抵現場後,初步了解這起車禍為王女(34歲)駕駛自小客車行
經國道3號南下414.3公里竹田路段,疑因操作不當撞擊內側護欄後失控,再撞擊外側護欄
再撞擊內側護欄後停於內側車道上,造成4個月大的兒子拋飛車外,2歲大的兒子頭部受傷
,王女則左腳骨折、意識昏迷;後方由楊女(43歲)所駕駛的自小客車疑因未注意路況,
當場撞上王女駕駛的車輛,造成腳部受傷;當楊女撞上後,又造成另輛自小客駕駛吳男(
32歲)因閃避不及撞上,造成手腳擦挫傷,車上3名乘客皆無恙。
據了解,當時到場處理的警方並沒有在車上發現汽車安全座椅,然而從法規面來看,《道
路交通安全處罰管理條例》第31條第3款已載明「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
此外,《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也明定第4條第1款「小型車附載幼童
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
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二、年齡逾二歲至四歲
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
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因此,由於王女2個兒子分別為2歲及4個月,按規定,車上
最少要有2張汽車安全座椅。
心得:證實沒有汽座,不過我想不通2個月的嬰兒要如何不用汽座坐在後座呢?
我唯一想的到的就是直接放副駕欸,想想這樣好像更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