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管委會有權禁止電動車停地下室嗎?

作者: Sturmvogel (fire)   2023-11-29 00:32:41
※ 引述《freeclouds (創造自己新的人生)》之銘言:
: 那個 要先看你朋友 所擁有的停車位的性質
: https://tinyurl.com/mryxst8j
: 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
: 因此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可以另停放機車或腳
: 踏車。但若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就依社區大樓是否有訂定「停車位不可放機車或
: 腳踏車」的相關規約規範。違者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
: 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 簡單來講法定停車格 就是是公設的一部分 你也無法單獨出售
: 這種的管委會就可以透過住戶規約限制使用方式
: 如果是增設停車位 管委會就不能限制你的用途
: 若建商在法定停車位之外,有多餘的樓板面積可以自行增設的車位,這種就被稱為「增設
: 停車位」。通常也是透過約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戶使用。增設停車位還是有分成登記為「公
: 共設施」或「獨立產權」兩種形式,若增設停車位符合「獨立出入口」、「有編列門牌」
: 及「獨立區域」三條件,則可登記為有獨立產權的專用部分並移轉出售給任何人。
: 就像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 目前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還是可以透過區權會通過
: 規約限制 法定停車位 算是約定專用部分 所依照該條也是要透過規約限制
: 如果規沒寫不能停電車 是管委會自己說的 那就可以不鳥他 但是規約有寫就只能吞
: 不然就是下次區權人會議的人 提案廢止這個規定
如果是約定專用性質的車位
就是這片區域本來是共用的
經過大家同意約定給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約定專用的規定: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規約可以規定約定專用範圍及使用主體
如果停車場是依照設計停汽車,那沒問題
但是只是規定不能停電動車並且載入規約
就要看限定停車種是不是屬於規約中的規範“範圍及使用主體“
如果規約真的規定限停汽油車
那也是社區自治的範圍
這種狀況既然是規約規定的
那解決辦法當然是從規約下手
不然就去法院打官司看看
看看法院怎麼判決
其實如果世界上可以存在著
“電動車“專用車位
那理論上也可以存在“汽油車“專用車位
不過這問題無解
就只能打官司看看法院對於社區自治的範圍有多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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