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小施收到調錶車

作者: ihl123456 (雨風評)   2024-06-20 19:10:41
※ 引述《kobe142435 (Tim1102)》之銘言:
: 想請教件事情
: 姑且不論個資法合不合理
: 小施在影片至少講了3次偷偷地、靠關係拿到原廠資料
: 這已經是違法了吧!?
: 到時候追到原車主的話車主可以告原廠或小施吧?
: 我這樣理解對嗎?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82570&type=E&kw=&etype=etype5
主 旨:有關貴府法務局辦理消費者保護行政調查業務,遭廠商以個人資料保護為
由拒絕改善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8 月 27 日府授法保字第 1043311810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得以間接
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者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
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是車輛原廠維修廠將前任車主之車輛維修紀錄提供予
現任車主時,如已運用各種技術將之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
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例如:略去車主身分辨識及
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
情;僅留與車輛物件描述與維修更換情況如入廠日期、里程數、工作
敘述、更換零件項目),即非屬個人資料,對外揭露自無適用本法之
問題;若車輛原廠維修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
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就該等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
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自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始得為之(本部 104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
12780 號書函參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6-20 19:12:00
順道補充,這份函釋公文 "並不是對所有人適用"這份公文是法務部回復某地方機關處理消費者保護案件時對於政府機關向民間企業索要保養紀錄資料時的處理原則只有中間那一段是可以由"現任車主"所主張的"索要必要性"以這次事件來講,站在比例原則立場,小施要資料這一塊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貓)   2024-06-20 19:16:00
電子里程調表本來就查不出來吧!!只能看監理及保養紀錄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6-20 19:16:00
即使調表車行提告,也是會被檢察官不起訴因為"調表並將車輛以假里程販售",是屬於詐欺犯罪行為該被國家法律司法機關訴追的犯罪行為,才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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