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花了些時間研究裁判書,結論就是你各位被罰錢就當交保護費吧,
提出ETC門架時間,沒屁用!法官會說那是那段時間的平均,
不能證明你被測速打到時間的瞬間速度!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號判決
雖原告執系爭車輛當日之ETC紀錄,主張經計算後系爭車輛時速應僅有110至116公里等情
;然本件之雷射測速儀為法定度量衡器,衡諸度量衡法第5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與
大眾有關之公務檢測儀器,既經由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後加以使用,並定期檢測,自能昭得
公信。
提出行車紀錄紙(俗稱大餅),跟GPS時速紀錄,沒屁用!
法官會說行車紀錄紙容易竄改,GPS時速紀錄為二十秒回傳一次,
一樣不能證明你被測速到的瞬間時速!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01 號判決
另所提供之GPS動態系統資料係約每20秒內之行車速度紀錄,非屬行車連續紀錄狀態,並
未確實紀錄行車時每一秒鐘之行車車速,亦非為雷達測速儀所測得該時點之確實車速。又
上開行車紀錄所設定之時間,與雷達測速儀所設定之時間,亦不免存有分秒之時差,自難
以上開紀錄所記載之車速,即推論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當時並未超速。
又原告所提出之行車紀錄紙(俗稱大餅圖),係利用機械式轉軸帶動指針於紙卡上繪製速
度曲線,準確性低且有易被擅改等缺點,是系爭車輛上裝置之行車紀錄器因缺乏客觀可信
之情形,僅可做參考之用,並非可據為原告並無違規之參憑,
原廠鎖引擎或者車子性能,還是沒洨用!
法官會說原廠的設定和車子性能,不能代表當天的形情!
最後看到有一審勝訴的,提出行車紀錄器完整畫面,
一審法官說看行車影像一路平穩,應無瞬間加速狀況,
依照距離計算平均時速,並未達到超速違規。
呵呵,但是二審就被撤銷原判決了,
二審說行車紀錄器無法證明被測速當下的時速,
發回重審,請法官證明行車紀錄器各個瞬間時速,
讚讚讚,國家只要說一句測速器經國家標準檢驗合格,
剩下的就是你各位民眾要自證沒有超速,
保護費繼續爽收,反正法官會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