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htaniHR》之銘言
: 先說 不是我
: 最近聽到一個特殊案例
: 由於不是我 所以就用甲乙雙方代替
: 也讓這個事情可以更針對事情本身討論
: 甲=撞到車的
: 乙=車被撞的
: 這個案例是
: 甲在停車場開車時
: 擦撞到乙的車輛
: 但乙的車輛並沒有停在車格內而是隨便停在路邊
: 基本上甲佔責任多頭沒啥爭議的
: 但兩邊現在在吵
: 甲的主張:
: 由於一般來說停車場內大家都應該停在車格內
: 他的行徑路線是正常車道
: 雖然他誤撞他
: 但乙應該要依比例負擔 所以他不應該是全責
: 乙的主張:
: 他去翻停車場相關場地內公告
: 沒有看到任何規定一定要停車格內
: 他停哪邊都不違規
: 所以你撞到就你全責
: 這件事情今天剛聽到 好像是上禮拜才剛發生
: 停車場屬私領域
: 所以不適用任何道交條例
: 但法官也會參考現實道交規定
: 所以種種面向都有點尷尬
: 想請教一下有人有類似經驗這種狀況上法院會怎麼判嗎
: 不然有點難幫朋友給意見...
說實在話
這種撞到路邊的車根本沒什麼好糾紛的啊~
就是直接出第三人險就好
發生車禍一樣是找警察來開個雙方資料單
然後就去保險公司辦出險
之後就全部給保險公司處理了
也不用再跟對方聯絡
對方硬要找你,就是把他電話黑名單
這種純民事賠錢的問題
就簽個委託書 讓保險公司全權處理就好
你合解也不用到場
開民事庭也不用到場
所以你幹嘛要去理對方是怎麼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