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幾個疑問的地方做回答
1.社區可以禁養寵物,但需通過修改規約之程序。
修改規約是要所有區權人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區權人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始生效。
不是委員會開個例會就能決議此事。
如果查明禁養寵物確實是區權會在合乎程序標準決議的話,
那麼現在能做的是透過5分之1區權人連署,強制管委會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決議此案。
2.社區禁養寵物是可以溯及既往的,看規約怎麼定。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403002
不過,住戶規約能否溯及既往禁止養寵物?營建署表示,這得看規約怎麼訂;若住戶有任
何意見或主張,就該積極出席住戶會議,捍衛自己的權利。
原文中提到都發局那段不溯及既往,應該只是比較減少爭議的說法。
3.原文中提的登記是管委員那邊的登記,不是寵物晶片登記,應該是為了管制和罰錢。
4.每周罰錢的事,換個說法就行了,就像停車位清潔費一樣,
只要說因為養寵物造成清潔負擔,所以增收寵物清潔費。
金額大小當然可以扯比例原則,反正上了法院法官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