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上的見解可以提出跟大家分享
寵物的送養契約是民事契約,在民事契約法律關係中,契約是有相對性的
也就是原則上只拘束簽署契約的雙方當事人,
除非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拘束沒有簽約的第三人
在我近期內處理的案子中,送養人雖然都會在送養契約中加註違約條款,
表明在發生一些違約的情況時,送養人可以要回寵物,
但這其實改變不了在送養契約簽署的當下,寵物的所有權其實已經移轉給認養人了
除非例外的有加註一些所有權保留條款,否則寵物的所有權已在簽約的當下發生移轉
在已知的資訊中,愛貓協會與認養人一開始有簽署認養契約,並表明不得任意在送養,
否則即屬違約,愛貓協會可以要回貓咪,這樣的認養契約內容代表著在認養契約簽署的
當下,貓咪的所有權已歸認養人,除非在認養人違約的情況下愛貓協會才有向"認養人"
要回的權利,但不爭的事實是認養人因為認養契約的簽署已經取得貓咪的所有權,
跟晶片有沒有移轉一點關係都沒有
且因為這份認養契約是愛貓協會與認養人簽的,本於契約相對性原則
對於沒有簽署這份合約的飼主不具拘束力,除非符合契約相對性的例外,
也就是飼主並非善意的認養人,也就是惡意認養人
白話的說法就是飼主從認養人處受贈這隻貓咪的時候,
除非飼主明知愛貓協會跟認養人間的認養契約內容是不得送養這隻貓咪的,
否則飼主不受這份認養契約的拘束,在認養人是貓咪所有權人的情況下,
飼主受贈這隻貓咪,是善意的第三人,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至於寵物晶片登記名字問題,這是形式上的名義人與實質所有權人不同的問題
就像房子有借名登記一樣,寵物也有可能發生晶片上的登記飼主與實際飼主不一樣,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通常還是會回到誰對這隻貓咪有實際上的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來決
定貓咪所有權的歸屬,並不會單純的從晶片登記資料來決定
也就是說在這件事情裡,我並不認為飼主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且這件事情不論法律規定如何,應該都有比直接把貓強行帶走更妥善的處理方式
我自己的貓也是跟中途認養來的,也有很多中途的好朋友,
衷心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好好解決
發文附圖 https://imgur.com/gallery/8BCywat
※ 引述《lkksppet (對面好亮)》之銘言:
: 看到貓被送養方強行帶走後有感而發
: 送養方踩著認養方簽了認養契約,認養方違反契約,強硬闖入飼主家中帶走貓
: 其實按照現行認養契約走
: 我覺得目前飼主帶回貓的機率並不樂觀
: 原因如下
: 現行認養契約中,通常有認養人轉移飼主需通知送養方、需經送養方同意才能轉移飼主
: 等條款
: 如違反契約內容,送養方有權收回動物
: 簽署契約的認養人很明顯在未經協會同意、未通知協會的狀況下自行轉移動物所有權
: 因此協會覺得認養違反契約,收回動物
: 單就契約內容而言,我認為協會帶走貓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 這個案例也再次暴露認養契約對於認養方幾乎沒有保障這件事
: 認養契約其實是送養契約,保障送養方的權益
: 遇到認真執行契約內容的送養者
: 如果不照契約走(沒回報、沒同意家訪等),根據契約條款送養方真的能夠帶走認養動
: 物
: 而現行送養契約中,通常不會規定回報、家訪的時間(如半年內或是一年內)
: 以這個案例而言,該協會追蹤的期限是兩年(可能含以上)
: 既然沒有規定時限,回報、家訪的時限就是由送養方決定,如果送養方要追蹤十年,認
: 養方也只能遵守
: 認養人簽契約之前真的要好好思考,這份契約對認養人的效力是什麼
: 我是認真思考後,才會如此不認同認養契約
: 因為這份契約的內容,對於認養人真的一點保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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