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站功能開發出來以前,先在版上幫大家法普一下:
1.目前網路上流傳大多數的認養切結書版本,其實是在動物保護法修法之前的陳年遺跡(
已經傳了10幾年了吧),後面雖然很多中途會照自己需求稍作修改,但其實很多條款後來
動物保護法修法後就已經規範入法,甚至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更加具體詳細(例如動物保護
法第5條規定)。
2.認養切結書多數是由中途之家單方預先擬定,用於與不特定多數人簽約,規模越大的
中途所提供的版本,越需要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的定型化契約所要求的平等原則,否則在
法院主張時,很有可能會因此導致條款無效(我查過判決有法院用了比民法第247條之1更
上位抽象的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來處理,有興趣的可以去查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69
號民事判決,但單純用民法第247條之1宣告無效的案例,目前還沒有找到,這就有待司法
實務發展)。
3.至於大家在傳的認養切結書,最大的問題就如版友說的,只規範了認養人的義務,卻
沒有送養人的責任,不過這部分要從當初那份認養切結書的背景來說,92、93年的時候,
動物保護法第5條只寫了: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
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
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
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當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的結果也只有罰錢而已,並沒有像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可能會讓虐待寵物的飼主被抓去關的規定,所以在當時,這份認養切結書其實就很單純
的從寵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發,因以前法律規範不足,常有飼主長期把貓狗當成雞、豬關
在籠內飼養,所以透過切結書讓送養人扮演監督者的腳色,改善寵物的飼養環境,當然在
法規已經更加友善寵物的現在,這份切結書勢必需要做出修改。
4.有人或許會說,不要簽契約都沒事,但其實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很重要,沒簽契約
的情況下有可能會發生的案例:
「A把貓交給了B,過了兩個月後,A主張只是寄養要求B返還,B抗辯是A送養拒絕返還,A因
此告了刑事侵占跟民事返還寵物,請問你是法官你要怎麼審理?」
當然,雙方都沒有證據的話就是各說各話,不然就得去翻LINE對話紀錄各自找對自己有利
的部分給法官看,然後法官最後來決定誰贏誰輸(以這案例來說通常A要舉證真的是寄養關
係,否則法官會駁回請求),可在這過程雙方都不會感到愉快,甚至還可能衍生更多妨礙
名譽、強制罪的官司,這時候後悔當初怎麼不簽個書面或者不說清楚也來不及了,或許有
人會說可以看晶片登記,可你知道嗎?有的法院的看法其實跟你不一樣(見台北地院108年
度北簡字第1742號),晶片登記就像汽機車一樣,只是行政管理方便,不等於民法上所有
權的移轉,下一篇我會特別講清楚法院的邏輯。
5.台灣流浪貓狗真的很多,相信絕大多數中途出發點是良善的,大多數收養者也是本於
愛心收養,如果雙方沒有信任反而導致中途不願繼續經營,或是收養者寧願購買,對在外
流浪的貓狗而言絕不是好事,所以就可能有爭議的事項,雙方事先說清楚,是會比事後處
理糾紛節省成本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