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認養條件 (灣收FB專頁回覆)

作者: knight0201 (檸檬汽水)   2022-08-11 14:57:06
此篇算是備份兼整理
志工未修改的原文敘述
https://i.imgur.com/P7OhWL9.jpg
FB粉專的貼文
https://i.imgur.com/p4VzQft.jpg
以下補充粉專提到的法源
關於志工的審核標準,我查臺南市動保處都查不到資料
如果有,再麻煩大家補充
志工想透過審核讓所裡的動物被領養可以過上正常生活,我覺得是立意良善
但他們不是公務人員也沒有執法力和強制力
就只是挑幾個法條來作為擴權的解釋
事實上在臺南市動保處的行政程序上就沒有「明文」寫出他們那些審核標準
領養流程就如我下面附的資訊而已
志工粉絲專頁都有註明是「非官方」,要民眾依照非官方提供的標準和流程走
對民眾來說是不是資訊不對等、沒有法規保障?
是公家機關就該依法行政,有爭議有缺失就該改善而不是反而批評發現問題的人吧…
處長信箱
https://ahipo.tainan.gov.tw//cp.aspx?n=5339
——————————————————
《臺南市動物之家作業規範》
檔案下載(臺南市動保處網站)
https://ahipo.tainan.gov.tw//cp.aspx?n=5394
總則 第八點: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以強化動物之家之管理
https://i.imgur.com/3kkBvct.jpg
關於認養
https://i.imgur.com/SzfVH4w.jpg
https://i.imgur.com/hr6ZO7Y.jpg
https://ahipo.tainan.gov.tw//cp.aspx?n=5392
台南市動物之家的認養切結書
https://i.imgur.com/5GijVki.jpg
https://i.imgur.com/48cqbvO.jpg
多頭認養才需要訪視
https://i.imgur.com/7i6SkFT.jpg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15 條
認養無主動物,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收容處所申請。
前項申請人認養無主動物前,得依第十七條規定先行代養動物,代養期間至多三十日。
第一項申請符合下列規定者,收容處所始得同意:
一、申請人無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動物應先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及絕育,將動物交由申請人領回。但經獸醫師檢查
不適合立即植入晶片或絕育之動物,申請人應依收容處所指定期限完成植入晶片或絕育。
三、接受飼主責任及動物飼養管理教育。
四、經收容處所評估可提供本法(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之動物照顧管理事項。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第二項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
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11 條 第一項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 引述《hjk145h (Mixture)》之銘言:
: 看起來灣裡收容所志工似乎仍然沒有理解問題的本質是什麼
: https://imgur.com/a/EeqnzUK
: 只能說我感到非常心寒
: 大概對他們這些自認有愛的志工來說
: 任何企圖破壞和諧氣氛的人都是別有用心的吧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22-08-11 15:04:00
推 整理用心 已投處長信箱回應是官方式的轉由承辦人人員予以回覆若沒承辦人員回覆 可能要向更上級反應
作者: knight0201 (檸檬汽水)   2022-08-11 15:11:00
如果好幾天都沒反應可能打1999會更快點?我家的貓也在動物之家領養的,板上想領養我也會推薦到公立收容所看看因為這些爭議讓正常領養人也卻步我覺得很可惜
作者: FBing (FBing)   2022-08-11 15:23:00
同推樓上 公家收容所還是有其存在之必要看到有人說寧可直接買或路上撈也不考慮收容所 實在很遺憾..(當然不管買或撈 只要貓貓會幸福都是好事)希望灣裡收容所志工不要再狐假虎威了 認清自己的權限..他們沒有意識到他們正在破壞公立收容所的印象*形象
作者: pyon1214   2022-08-11 15:28:00
推用心整理有時候很多的‘’惡‘’是很多的‘’善‘’累積出來的,真的很引人深思
作者: liliQ   2022-08-11 15:32:00
我如果承諾會給寵物妥善的照顧並保證不棄養,其實不懂糾結在人生充滿變動的條件有什麼意義
作者: pyon1214   2022-08-11 15:33:00
那些礙媽志工自以為的善,對整體最大公約數貓狗的幸福來說才是最大的惡
作者: ininder30cm (ININDER_30cm)   2022-08-11 15:34:00
他們那標準根本不只是正常生活而已...
作者: pyon1214   2022-08-11 15:37:00
況且就算是人類新手爸媽也不是天生就會當父母的,絕大多數也是邊養邊學,難到在志工眼裡就沒資格生養小孩嗎?
作者: ininder30cm (ININDER_30cm)   2022-08-11 15:38:00
老實說看一堆礙爸礙媽不接受乾糧整個...就為了那隻不能吃乾糧要讓千百隻在外吃廚餘?
作者: wsx321edc (poli波哩)   2022-08-11 16:08:00
板橋的犬貓差別也太大了吧,幫狗QQ竟連拍照回傳都不用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22-08-11 16:11:00
有去板橋原本想領養看到規定就勸退了 後來去台北領養
作者: liliQ   2022-08-11 16:13:00
定期回傳一輩子嗎?我到底是對貓負責還是對志工負責
作者: zyxcba5 (疑惑)   2022-08-11 16:17:00
板橋這個也超扯
作者: PTTliang (批踢踢亮)   2022-08-11 16:33:00
板橋這個 感覺如果要向上呈報的話會比台南快
作者: abechang (bear)   2022-08-11 17:03:00
板橋那個也太扯,茶茶事件是很心痛但他們這樣只是處罰守規矩的人...
作者: FBing (FBing)   2022-08-11 17:05:00
板橋這個根本矯枉過正....好扯
作者: Cucoco588   2022-08-11 17:06:00
誇張喔,這些志工發生什麼事了
作者: FBing (FBing)   2022-08-11 17:21:00
這種自以為是又越權的審核方式 根本是阻礙認領的推廣
作者: AmaiNeko (生人勿近)   2022-08-11 19:39:00
板橋那個好噁
作者: onsun (棉被~)   2022-08-11 20:46:00
看家中環境沒說到底要評什麼 該不會拍了還莫名被淘汰了吧
作者: petitebabe (petite)   2022-08-11 21:45:00
不給照片會觸法,是什麼法啊
作者: jimhall (真好)   2022-08-11 21:48:00
真的買就好,認養有愛心還被糟蹋,還需要跟別人解釋直接花錢就不會被指指點點正確的做法應該不是審核而是教學,熱心幫忙教導養貓新手,老實說那些問題的影響比打壞認養的興趣還低
作者: VendeRox (春秋)   2022-08-11 22:51:00
推辛苦整理。
作者: floraiku (floraiku)   2022-08-12 01:01:00
推整理
作者: hesione (我離開我自己)   2022-08-12 01:37:00
這些人志工當一當都以為自己是神還是別人上司了,認養者要一輩子向他報告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22-08-12 02:23:00
推整理。中央立動保法,農委會訂定收容所管理規則;南市議會通過犬貓自治條例,動保處訂定動物之家作業規範。(位階是這樣,剛好跟文章中提到的順序相反)原則上,不牴觸中央法規和地方條例,這類專業且常修正的規則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較好,所以這串沒有「立法」的問題,但的確需要關心動保的議員監督。如果動保處要從嚴篩選,那把辦法訂出來無不可;末端的資源人力不足,招募志工協助也行之有年。那如何避免欲領養人與志工間的衝突,我覺得動保處可以先培訓要求志工領證,面對立場強硬的志工團體,則考慮用委外的方式合作(公收管理規則§20)。否則在養占可容留比高的情況下(貓140%),在收容所推慎選認養人又在所外推精準捕捉,我想有違動保法§14收容遊蕩動物的立法意旨。最後再推一下《報導者》的文〈不願面對的真相──公立收容所獸醫師的困境〉https://bit.ly/3zRo4fk我覺得獸醫有輔導志工的責任,但直接指控所方尸位素餐似乎有點言重了。
作者: danish (丹)   2022-08-12 03:20:00
明明志工是要推廣跟教育民眾養寵物的知識,結果搖身一變成為主考官,考你飼養寵物的相關知識,考試沒過就宣判死亡去收容所先找獸醫做衛教,然後再找志工面試口試
作者: knight0201 (檸檬汽水)   2022-08-12 12:21:00
立法上沒有什麼問題所以我沒特別提法位階 感謝補充主要是志工引用的這些條文有賦予他們現在這些權力嗎台南市動保處公告的認養程序也沒有志工所述的審核條件,造成民眾認知上的落差志工上來發文詢問他們的審核條件是否有問題,最後卻表示他們會「退讓」,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態真的有想了解民眾的聲音嗎?要三次去所內互動,還不如拉長單次時間一次做完「看宣導片教育基本知識+檢視是否準備好相關物品+和貓狗互動」
作者: LuciusMalfoy (魯休斯)   2022-08-14 12:47: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