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整理。中央立動保法,農委會訂定收容所管理規則;南市議會通過犬貓自治條例,動保處訂定動物之家作業規範。(位階是這樣,剛好跟文章中提到的順序相反)原則上,不牴觸中央法規和地方條例,這類專業且常修正的規則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較好,所以這串沒有「立法」的問題,但的確需要關心動保的議員監督。如果動保處要從嚴篩選,那把辦法訂出來無不可;末端的資源人力不足,招募志工協助也行之有年。那如何避免欲領養人與志工間的衝突,我覺得動保處可以先培訓要求志工領證,面對立場強硬的志工團體,則考慮用委外的方式合作(公收管理規則§20)。否則在養占可容留比高的情況下(貓140%),在收容所推慎選認養人又在所外推精準捕捉,我想有違動保法§14收容遊蕩動物的立法意旨。最後再推一下《報導者》的文〈不願面對的真相──公立收容所獸醫師的困境〉
https://bit.ly/3zRo4fk我覺得獸醫有輔導志工的責任,但直接指控所方尸位素餐似乎有點言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