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申請時間是2012/02/06左右,從A電信攜碼轉B電信,綁約30個月。
近期本想說已經到期(錯誤計算,但也沒差多少天),所以想攜碼從B電信轉C電信
時,經查證確是2015/02/08到期,可是如果是2012年02月計算開始綁約,那麼到
期時間也不可能是02月,所以又有詢問B電信說開始合約時間也是2012/02/06該
日。
首先,這個攜碼協辦是通訊代理業者辦理,所以不是電信公司方面直接經手處理,
那麼約期結束日期應該是2012/02/06加30個月是2014年08月的時間,可是查問結果
卻是2015年02月,那麼就是2年前所綁的合約是36個月。
當初說明是指定要綁約30個月,現在卻變成36個月,當時是買手機綁合約,所以這
邊還留有手機購買憑證日期,這樣申訴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