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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掛失保障更多 可付外幣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5日電)2015年元旦起,信
用卡掛失前發生損失由發卡機構負擔、可雙幣刷卡、
個資保密,以及循環信用利息應於帳單付款期限後起
算等保障,都將明訂於定化型化契約範本。
配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及「雙幣信用卡」政策與實
務發展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信用卡定型
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案,已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9月12日
已公告,明年生效,可進一步確保持卡人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信用卡
若被他人冒用,除應儘速打電話或用其他方式通知
發卡銀行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外,將新增持卡人於
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的損失,概由
發卡機構負擔;雖然已有不少知名銀行如此做,但
列入契約範本中,可一體適用。
此外,國人在海外刷卡付費,若採外幣價款付費,
但發卡機構列入帳單時會換算成新台幣,可能產生
匯差。陳星宏說,明年起將實施雙幣信用卡,可選
擇用新台幣,或是美元、歐元、日圓等其中一種約
定外幣付費,款項直接從外幣帳戶扣款支付境外消
費金額。
再者,使用信用卡借款,有的銀行自刷卡日起計息
,有的銀行從特約商店將帳單提供給刷卡銀行日起
算,對於起息日的採用,發生過紛爭。陳星宏說,
將明訂循環信用利息應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即信
用卡帳單繳費期限過後,以適用的循環信用利率計
算利息。
他補充,據民法,法定利率上限為20%,但是一般
多為12%、13%;另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