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魚回一下,不知道算不算離題
如果板友是同行,推文裡提過的公文說的大概是內審
常用的教材是主計處公文,各處室/公家機關的採購應該都得上這課
私人企業多半直接拿來當補充要點
行政院主計處
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字號拿去google會有完整資料
簡單提一下,這公文主要是說經費報銷程序
跟信用卡有關的段落:
六、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一)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
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
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
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二)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
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三)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
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
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此項作法,仍俟實施一段時間後,視實際狀況予以檢討。
簡單的說,為了規避公私混淆的問題,能迴避就迴避。
公家機關有採購法,有法規就有灰色地帶
私人企業就是員工守則,守則只有一個限制:
福利不能低於法規,要求不能苛於法規
內審多嚴苛就看採購規定寫到多細
但標準都一樣,就是不能拿公款圖利自己、報銷金額要在你權限內
實務上,因為代墊太頻繁,細查有困難,需求總是比請款流程急等理由...
通常符合幾個要點就能核銷:
1.採購項目是公司需求,主管有批准,金額在你權限內
2.請款付上有統編的發票額,科目不要亂打,盡量付上明細 (單價數量)
至於怎麼凹店家是你的本事,亂報金額有法規限制
但用甚麼工具支付就沒這回事,信用卡/預付/開票都是你的代墊款
請款要的是憑證,也就是對方已收款、東西拿到、發票拿到而已
公司拿員工信用卡當週轉金就有點誇張就是
怎麼會代墊款是四個月的薪水...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