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發文……請見諒。
是這樣的, A女與B男在未有婚姻情況下合資買房,
並把房子登記在a名下, 但實際只有b在住。
無奈最後分手收場, 現在b想將房子拿回,
a也允諾只要能把當初出的錢拿回, 房子願還給b
b男為了節省稅金, 提出簽一種當初為b將房子信託在a名下的協議書
(因b允諾會出所有的稅金)
但a認為不妥, 畢竟要簽一份並非事實的協議書 會怕怕
因此提出 再簽訂另一份協議書, 內容是認定第一份協議所提及的信託
是為配合b作業, 實際為共同出資, 如有任何後續法律問題b要承擔
但b卻不願簽後面這份協議
是否b會有什麼計畫嗎? 好我承認我就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