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跟我家人從醫院出來一起坐計程車 ,我說到某條路6-2號 ,那司機開錯跑到62號
,就開始咆嘯,還說你投訴我啊,最後我說放我下車,付了錢,關門時聽到司機罵幹,就
把車開走,這過程有錄影,但幹聲被我的關門聲蓋住,但同行家人也有聽到 ,當下應該
就叫警察來的,幾天後我去報案公然汙辱,計程車是屬於中和的車行,打電話去車行,車
行回
說司機若是殺人我們也管不了,事件發生地在中正區,派出所查到司機姓名身份結果居然
戶籍地掛在
區公所,還被列為失蹤人口,請問這樣是否永遠都找不到這人,連傳票都不會收吧!傳喚
不到頂多就是被通緝 ,因為聲音沒錄到很明顯,如果他出庭我會反被告誣告嗎?
警察說因爲個資法,必須要有分局出公文才能去問計程車行提供他的連絡方式,要怎樣才
能購成警案出公文條件呢?是不想辦的藉口嗎?
有想過要去計程車行堵他,但警察也不會陪同我,報案時警案就說計程車司機都很兇的不
要一個人自已跑去,到底要如何逼這人出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