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販售是國外記名票券,就是買家確認時間提供姓名後代為訂購
有告知票券購買後無法更換時間或退票
蝦皮買家在於我購票完成2/10通知她之後
02/19她點取消訂單,我點選不同意,並告知之前已有通知不能退票
02/26 我便利商店出貨,02/27抵達取件門市
02/28 通知她貨到店鋪記得取貨,無回覆
03/02 再次提醒,僅回覆"好"
03/04 再次提醒且加傳簡訊,並告知刑法第355條內容
03/05 再次提醒最後領件時間03/06
剛查看還是沒領,期間觀察她一直有上線
剛又再提醒她及傳簡訊今天沒提領,待貨品回到我這就會前往警察局報案
票券因為是記名制,我也無法轉售,確實造成我的損失
雖然損失金額幾百元
但是我看那個買家的評分記錄,之前也有發生未取件的記錄
想要給這個買家一個警惕。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人有經驗,真的依據刑法第355條提告過?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
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