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ye (溺死的美人魚N )
2015-12-17 14:57:03就這件事情,剛剛看了一下,版友有很多不同的意見
剛好同事問了我這個問題,小妹有一點淺見想要表達
先下結論:如原po所述事實為真,在法律上,不管是刑、民事,原PO都站得住腳,
不須要多支付給店家任何一毛錢
一、刑事上:任何犯罪一定要在「行為時」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按照原PO所述,
母親主觀上只知道當天要簽收生鮮食品,但不知數量,顯然母親於簽收
時對於多的那一份,沒有任何的侵占等不法主觀犯意,主觀上就是簽收
女兒所購買的食物,所以簽收當下絕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簽收之後
呢?母親成為了多的那份生鮮食物的持有人,除非她後來明明知道該份
食物不是她女兒所購入的,易持有為所有,排除店家的所有權,這才會有
侵占的問題,但原po的母親始終都不知道有多一份的事情,所以母親當然
沒有刑事責任。原po呢?更不用說囉,因為簽收、分送的人並不是她。
二、民事上:媽媽多收的那份不用還給店家嗎?當然要啊,因為這是不當得利。
但依照民法第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簡單說,依照原po的陳述,媽媽是善意的受領人,在食物尚未食用之前
應該要返還給店家,所以原po說要把剩下的食物返還給店家是應該的,
但如果已經分送給其他人的,所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了,就原po或其母
親而言,就沒有返還的責任或是應償還相當於食物的價額給店家。
如有不同法律意見,也歡迎大家指教討論
※ 引述《soomayday (茶)》之銘言:
: 不好意思,可以請教各位版大嗎…
: 我上星期網購了魚片與小籠包各一份回老家,
: 我本身不住老家,所以昨天到貨時由媽媽直接簽收,
: 媽媽先前只知我會訂購生鮮食品,不知數量,
: 今天,店家致電表示出錯貨,多出了同樣一份魚片與小籠包,要求返還多出的一份,
: 但媽媽說已經將大部分魚片分送親戚,所剩無幾,小籠包則還有一份,
: 結果店家要求我再上他們的網再訂購一次魚片並付費,但小籠包不會回收要送我,
: 但我很願意要返還剩下的魚片與包子啊!
: 要求我再訂購一次,這不表示要我自行吸收他們的配送失誤,
: 這樣合理嗎?
: 如果合理,那店家就無止盡的配送錯誤後,再強迫不知情簽收的笨蛋再付費一次就好??獲
: 利永遠是店家?
: 店家說如果我不處理這事,將會訴諸法律,
: 我很不服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