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高雄丸作食茶澄清店不刷載具

作者: winsonatp (winsonatp)   2016-05-13 21:59:49
※ 引述《jce0624 (我才是jce啦~)》之銘言:
: 標題: [心得] 高雄丸作食茶澄清店不刷載具
: 時間: Fri May 13 16:27:09 2016
:
: as title
: 因為已經是第二次了 所以決定去檢舉
: 店員就說他們沒有機器可以刷 有問題去和老闆說
: 一付不想解決事情的樣子
:
: 打給財政部電子發票 它說是國稅局管的
: 打給鳳山國稅局 它向我登記完後 說這個沒有罰責 只能電話勸導
: 他們一定有機器 要有機器才申請
:
: 我覺得丸作賣這麼貴 生意這麼好
: 用電子發票節稅卻不願意做環保刷載具很不應該
: 感覺是所有店員都不會用 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 希望能快點改善
:
:
作者: sonmine (為愛沉淪 ♂)   2016-05-13 22:37:00
問題是沒罰則啊違反要點又怎樣 同法規也沒規定說違反有什麼下場嗯 是違規了啊 但然後呢?所以呢?營業人不改善國稅局基本上也沒輒是有一招啦 同法規裡有規定國稅局得取消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的權限 但問題是國稅局巴不得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因為政策 環保 方便課稅)所以也不想及不敢因為這樣就取消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權限只能"輔導"營業人 根本國稅局針對這些問題就硬不起來回樓上 我講的就是指國稅局人員"硬不起來"不積極處理所以到頭來 營業人還是有可能沒改善問題所以倒楣的最終還是我們這些使用載具的消費者國稅局不積極處理或輔導營業人的原因或狀況很多人力不足啦 承辦人原懶墮啦 溝通上出問題啦 等等的總之我要表達的重點就是 明明有法規規定 業者有些東西(共通載具)必須負起責任 而且也確實檢舉給國稅局請他們幫忙消費者與輔導業者或消費者跟業者溝通過 請(拜託)業者改善(負起責任) 但礙於沒罰則 但礙於國稅局人員基於某些原因或情況 而不"積極"處理到位 導致最終消費者還是無法主張該有的使用載具的權利當然這種情況及營業人是少數 誠如原PO說的 大部分只要國稅局人員出馬 且不是基於某些原因或狀況而不積極處理或輔導的話 最後都是可以解決的 以後再此去消費就可以主張原本應有的使用載具的權益至於那些少數無法處理或不配合國稅局輔導(後台很硬?財大氣粗?或事業體很大)的業者或相關人員不積極處理的case就真的要像原PO說的申訴流程及方法 要搞到很麻煩才有辦法處理像我就遇過某業者 我檢舉(三次)及跟該業者溝通過 (N次)而從我開始檢舉及跟業者溝通 到終於改善 期間長達兩三個月 且這期間也有別的消費者檢舉該業者 我就不明白到底哪個環節出問題 明明都檢舉了 也跟業者溝通了 且不下一次 且也有別的消費者在檢舉 為什麼要處理那麼久才搞得定
作者: wsyfish (開CRV2帶MoMo到處去玩)   2016-05-14 20:46:00
不是營業稅法本法的違章行為,是要「檢舉」啥鬼啊?不是違章行為的話,檢舉幾百次也沒用,別折磨稅務員了瀆職?未免也太沉重了違反作業要點的,只能「輔導」再「輔導」,在這個民意為上的時代,除非抓到把柄,不然營業人也不是那麼願意配合而且有時候不能怪業者,而應該怪系統廠商太爛!有些是用原來POS系統改電子發票的,結果程式設計師根本就沒有把載具功能寫好....
作者: sonmine (為愛沉淪 ♂)   2016-05-14 22:28:00
樓上請你搞清楚 檢舉這件事是國稅局自己宣導消費者的就因為是作業要點所以檢舉沒用?所以無法檢舉?但是國稅局一方面推廣電子發票 並給予使用載具的消費者 自動匯款免印花稅 無實體獎項等的好處 然後業者不配合不改善的話 國稅局也無"法"可管只能勸導 所以遇到很不配合或後台很硬的營業人 國稅局也沒輒 因此消費者本該享受的權益(自動匯款 免印花稅 無實體獎項等) 只好讓消費者自己吞下去 自認倒霉 樓上你認為國稅局如果真的無法可管 不是等於打自己電子發票這個政策的臉嗎?你想有可能嗎?況且如果真的是如此 國稅局不會被使用載具的民眾罵死嗎?你認為這樣公平與合理嗎?所以想也知道國稅局一定會想辦法輔導(處理)那些有問題的業者 不會放任不管或產生想處理卻無法處理的情況另外你提到有些業者無法提供載具的服務 是因為他找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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