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之實體店面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原文網址: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8539071828954103374
新化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而後發現未儲存於
該載具內,經查係因營業人以人工輸入載具號碼時輸入錯誤,至未成功儲存,影響其兌獎
權益。
為推廣應用共通性載具落實無紙化政策,避免店家未設購置掃描條碼機具或設備,致
民眾無法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財政部於106年1月12日修正公布電子發票實施作
業要點第21點規定,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但經營無實體
店面者不在此限。故該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之實體店面營業人若未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
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建置並以掃描條碼方式讀取載具號碼,確保雲端發票開立之
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翁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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