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從月事用品看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缺失

作者: eavanrei (林米奇)   2015-03-15 23:35:17
※ 引述《vincego (輕閉雙眼)》之銘言:
: 在這裡,提供一些不同相面的觀點。
: 前提:
: 1.法律人人都看得懂,但關係到專業的法律的內涵與意義,可不能隨意解讀及臆測。
: 2.各式生理其用品都有其優點以及愛用族群,
: 例如尚未開放進口「拋棄式月亮杯」,個人覺得有相當大的進口潛力。
單純就一個合法藥商來看
我也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我覺得拋棄的月亮杯應該沒有人會想代理進台灣
月亮杯本身就是小眾市場了,再加上可以拋棄這點其實一點也不環保也不省錢
與其推廣拋棄式月亮杯不如花資源在推廣棉條會比較實在
: ※ 引述《rossignols (安萍)》之銘言:
: 台灣的醫療之所以優秀及「品質」穩定除了臺灣有相當優秀的醫學教育及訓練外
: 更重要的是有嚴格的把關
: 為什麼一般醫療器材、藥品、治療器具...等等很少、甚至幾乎都沒出紕漏?
: 因為管得嚴啊
: 今天就是因為食品相關法令訂得如此鬆散
: 才會引發那麼多的食安風暴
: 而今天有嚴謹法律把關、與人民健康息息相關的法律與規定
: 卻嫌他太嚴格,還說「難以期待有藥商願意販賣」
: 難道要發生個「醫療安全風暴」再來回頭訂定較為嚴謹的相關法令嗎?
不完全同意
其實說真的要分的話要從兩個面向去看
第一個是藥事法的部分
第二個是GMP(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的部分
說真的台灣醫療方面的GMP認證還是相當嚴格
跟食品方面的GMP完全是兩個世界的規格
以一個非WHO會員的角度來看,台灣的醫療器材可以說是一個奇蹟了
但有問題的是藥事法而不是GMP
關於保險套跟衛生棉條的網路販售這件事情早輸給其他國家至少十年有餘
以台灣那麼小的市場卻無法自由的購買經過政府把關過的醫療器材真的是蠻悲哀的
還好去年開始開放了
: 有人曾在網路上販賣日本的小花眼藥水被抓到且送法院審理
: 同樣的道理,喜歡用愛用要用就自己買回來自己用
: 會列為管制商品的原因就是經過「專家」評估後
: 有一定風險才會列,這跟社會風氣保守或開放無關
: 但跟國人的身體健康有關
: 在此時「樂於分享」並不是件該被鼓勵的行為
: 再者,若使用後出問題誰要負責?
: 是代購者?使用者?還是都不用負責?
: 但最終,要負責擦屁股善後的還是辛苦的醫護人員
: 例如,發生Toxic Shock Syndrome(TSS)或其他使用不當而產生的問題時還是要找醫師治療
: 再舉個例子:隱形眼鏡
: 隱形眼鏡也需經檢驗合格使得販賣的
: (衛署醫器製字第OOOOOO號,或衛署醫器輸字第OOOOOO號)
: 而隱形眼鏡最常見的是阿米巴原蟲的感染
: 輕則為「棘阿米巴」,重則為可能會導致腦膜炎甚至是永久性大腦損害的「福式阿米巴」
: 所以結論是:他當然也被列為管制的醫療器材
: 這段就是不懂相關專業的人會說的話了。
: 什麼叫做「非醫療用途的民生用品比照醫療器材管理」?
其實要怎麼界定醫療用途也是門大學問
看看指險套就是個有點微妙的案例
明明是超迷你型的保險套
大家都知道是拿來指交用的,但卻因為無法可判所以變成非醫療器材
: 女性生理用品許可證的發放是獨立事件
: 不可相提並論
: 白話文就是:
: 製造或進口保險套的公司知道市場很大,是筆有搞頭的生意
: 所以他們非常願意申請,即便手續非常繁雜
其實不是獨立事件
這兩件事情在進口及製造上都是一樣的規則
而且沒有很好申請,都非常的困難
: : 給你們,但是拜託不要用『輪椅』這個名字!」原來,廠商擔心,一旦政府同意這個想法
: : ,購置「沙灘輪椅」放在海邊,廠商就準備要面臨一大堆繁雜的醫療字號申請了。』
: 想請問:這和那些鑽法律漏洞的黑心商人有何不同?
: 居然有人可以把這當常態,而且還是博士生。
: : 或許政府可先討論針對不同器材,這些檢驗是否必要;若這些檢驗程序是必要的,或許可
: : 對不同類型的器材作不同因應。例如若為民生用品,那麼政府可提醒申請自用器材之相關
: : 資訊;若為弱勢者的輔助工具,則政府便設法協助藥商通過檢驗以降低上市門檻,或主動
: : 協助使用者取得這類器材,避免發生有需求者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憾事。
: 臺灣醫療的先進與安全就是因為規範嚴格啊~
: 還要降低「上市」門檻以「避免發生有需求者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憾事」?
: 在規範如此嚴謹的醫療界,還是可以發現少部分的黑心作為了
: 若再降低,豈不就公然引狼入室?
: : 就我目前了解,已有許多女性,未經政府許可便輸入棉條及月經杯自用,且未受到處罰。
: : 或許有人因此認為政府將棉條、月經杯列為醫療器材,並未帶來任何不便,無須為此修改
: : 規定。或許有人認為,現行規定只對棉條及月經杯有影響,無須為此大費周章修改規定。
: : 然而我認為,第一,曾有人因海關查扣她請託海外親友寄回的棉條,而向我詢問將棉條申
: : 請為自用醫療器材的事宜,所以政府確實有在執法。第二,就算不曾有人因自行輸入未經
: : 許可的棉條或月經杯自用而受到司法審判或處罰,但政府的確有法源可以處罰;是否會因
: : 輸入棉條及月經杯自用而被判刑,端賴政府的善意與好心,並非永遠都能全身而退。輸入
: : 棉條或月經杯供自已使用,僅是個人行為,未影響他人權益,若政府可因此將人判處三年
: : 以下有期徒刑(與傷害罪、趁勢猥褻刑度相當),並不符合比例原則。釜底抽薪之法,是
: : 取消政府的法源依據,永絕後患。第三,在管理過嚴這方面,本文只提到棉條及月經杯這
: : 兩個例子,但從拍賣網站上層出不窮的非蓄意觸犯藥事法的案例,讓我相信除了月事用品
: : ,還有其他器材也同樣面臨管理過嚴的問題。
: : 從月事用品出發,我觀察到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缺失,而且這些缺失很可能並非只在
: : 月事用品的管理上體現。政府應聽取廣大民意,了解各種器材在現行法規下遇到的困境,
: : 重新制定不過會於擾民的法規。
: 在出入境時不輕易搜查行李是基於尊重國民隱私
: 而非表示攜帶「超量」是正確的行為
: 政府都已經鬆綁攜帶上限了,居然有人還想得寸進尺
: 「有某隱形眼鏡大廠因製造隱形眼鏡時消毒不全
: 而造成部份使用過的消費者眼角膜潰瘍或其他眼疾」
: 方不方便是「廠商」的事情,而非消費者
: 拿「消費者的民意」來綁架政府或人民的思想
: 進而幫忙到廠商是極不道德的
: 商業問題請回歸商業問題解決,而非誤導群眾踏向危險之途。
: : NOTE
: : (1)我在網路上搜尋到這份資料。目前就我所知,有美國民眾擔心,使用月經杯可能會
: : 造成子宮內膜異位症,而且各家月經杯官網上都沒有放上警語,所以向FDA陳情,要求撤
: : 回月經杯的醫療器材許可。此份文件即為FDA的回信,信末附有聯邦公報中與月經杯、棉
: : 條相關的那幾頁。FDA說臨床上,沒有證據顯示,使用月經杯和子宮內膜異位症有關聯。
: : 陳情始末可見http://www.assocpharmtox.org/pages/CupsIntro3.html,不過該網頁中所
: : 附的FDA回信中,並沒有聯邦公報此附件。
: : —
: : *本文撰寫過程感謝沃草烙哲學社群的諮詢。
: :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
: 後記:
: 醫療相關法令的制定都是有其意義所在,今天台灣的醫療相關產品會有一定的穩定性
: 乃是因有相關制定嚴謹的法令所保護著,而嚴格的把關如今卻被解讀成「擾民」
: 實令人難懂啊。
: 另外,在選購醫療相關產品時(有些乳液也算噢!)有「妝字號」和「藥字號」的差異
: 大抵上來說,「藥字號」的管控及審核較嚴格,也只有醫療相關場域可取得
: (話說康x美和7x4可能也有,因為他們現在有藥師駐店了...)
其實真的,妝字號跟藥字號只是一線之隔
自己跑過幾趟流程就會發到別的廠商也是打馬虎眼
一般消費者根本搞不懂差別在哪
再看看廣字號就會覺得台灣不論哪裡都充斥的光怪陸離的現象
政府需要的是把維持標準(GMP)
然後修改實施辦法(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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