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我的問題是關於外籍人士,於台灣學歷認證的問題,
請版上大大們幫忙解解燃眉之急。
我的二位朋友,皆為外國人士, 目前皆在台灣的大學外語系任教,
同時搜集資料撰寫他們的博士論文
(他們雖然是在自己的國家註冊博士班,但因為對漢語及台灣學生有興趣,
所以得來台灣搜集資料)。
眼見四年過去了,就要完成博士論文了,
希望能夠在台灣由講師升到助理教授,
才得知按照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公布的"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9
根據法條:第六款第四條、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於是就逼著這二位朋友得放棄他們現在在大學裡的工作,
回到自己的國家,乾等一年多,才能再回到台灣工作。
我幫他詢問過教育部高等司,
他們的回應是不管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都要符合這個規定,才能認證學歷。
我可以了解這個法條是為了讓台灣人在國外修讀學位,
必須得在該國當地有一定的修業時間,了解當地的風土民情和語言,
這是合理的。然而,針對外國人士,尤其是像人類學及語言教學,
需要到所研究的國家進行長期的教學、觀察、考察及搜集資料。
何況,他們本來就是母語人士,
為何要規定他們一定要他們所屬的國家待著,意義在哪裡呢?
就拿我這二位朋友的情況來說,他來台灣任教加上搜集資料,
那才是對他寫論文最有意義的,寫一個好的博士論文,
相當不簡單。後經了解,類似像他們這樣的外國人士,
被這條法條逼回自己國家,或學歷不被承認的大學教師,
還不在少數(他們一打聽之下,
才知道之前也有很多外國人在台灣遇到同樣的問題,
被逼回自己的國家了)。
這樣的規定,對台灣的教育品質和國際化是個非常大的絆腳石,
等於變向的驅趕這些對願意來台灣任教的外國人士,
對台灣的教育,也是一份傷害,不是嗎?
法規奇怪之處更在於,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
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它有提到外國人免附入出國紀錄,
但並不排除外國人需在修業國待滿16個月到24個月的規定,
不知是何原因。
若免附入出國紀錄,是否是說若是外國人的話就不會
去追究他們是否真的有在原修業國待滿16個到24個月?
那為什麼不直接說明外國人不在此限,
就不是就不用苦了這些外國人了嗎?
問題:
因為國家學制不同的關係,在歐洲博士學位大部份都不用再修課,
只需和導師meeting,專心把論文寫完即可,
所以我這二位朋友都沒有在所屬國家待滿16個月,
開始寫博士論文時就來到台灣搜集資料了。
所以是否可以按照第九條第四款: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
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說明當地學制在當地停留16個月非修業要求,
即可免去這16個月的修業核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