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ttmann4213: 記得是要去衣,不然服裝的纖維進入傷口,死亡率會大11/26 18:32
→ wittmann4213: 增11/26 18:32
顧及衛生觀念另見於《晉令》:"應授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
犯人長了瘡於是改受督刑,筆者查不到督是怎麼個督法,如果沒去衣的話
應該也不致打到皮開肉綻,引發感染的危險這樣?
以此推論《晉令》的:"應得法鞭者即執以鞭,過五十稱行之。有所督罪,皆隨過大小,
大過五十,小過二十"
和《晉律》的:"諸有所督,罰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無私而辜死者,二歲刑"
個人認為如令指的即為《晉令》,則督刑比鞭刑在刑度上較輕微,就顯得合理多了
再參考《晉書》:"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
以其刑體裸露故也"
或可解釋為,對女人特別施以沒去衣的督刑
一個具體例子是《晉中興書》:"謝鯤字幼輿...長沙王乂輔政,親媚小人,忌害君子。
時疾鯤名,譖之,乂遂執欲鞭之。鯤解衣伏鑕,神無遽容。乂異而釋之,文無喜詩"
此外鞭刑時去衣,除了痛之外,還有心理上的打擊,所以《三國典略》有一段:
"齊崔謙遷鉅鹿太守,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為之,不忍見血,示恥而己"
避免感受視覺上的怵目驚心,僅給犯人難堪即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