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年 (1732) 六月某日晚上下著大雷雨,直隸(河北)獻縣城外西邊有村民被雷擊,
縣令明晟去堪驗,完畢後命令入殮。
半個月後,縣令突然下令抓了一個人來,訊問他「你買火藥做什麼?」
嫌犯「打鳥用。」
問「用火槍打麻雀,一天只需要幾錢、最多一兩左右的火藥,
你一次買了二三十斤是怎麼回事?」
回「是準備要用好幾天。」
問「那你買了至今還沒滿一個月,算一算應該頂多用掉一兩斤,剩下的在哪?」
對方回答不出來,於是用刑再問,他就供出與被害人之妻通姦,因而謀害丈夫,
兇手與通姦婦都被處刑。
有人問知縣「怎麼知道是他幹的?」
回「要用幾十斤火藥粉才能偽裝成雷擊,而且必須要摻入硫磺,
現在是盛夏,並非年節放鞭炮時,所以買硫磺的人屈指可數,
我祕密派人到市集調查是誰購買多量的硫磺,查到是某工匠,
再查工匠配好的火藥是賣給誰,正是該犯人,因此就知道了。」
問「怎麼知道雷擊是偽裝的?」
回「雷擊人,是從上向下,不會打裂地面;有可能會穿透房子,但也是從上向下,
但現場屋頂的茅草、屋樑都飛起來,土炕表面也炸開,所以火是從下面發的。
而事發地點離縣城五六里,跟城裏的是同一片雷雲,
當晚雖然很多猛烈閃電,但都是在雲間、並沒有對地,所以我覺得事有蹊蹺;
堪驗時姦婦回娘家了,沒辦法即時查問,所以要抓到犯人後才能追究她。」
這位縣令可真的是明察。